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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注销潘世华等7家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襄阳卫生局:市有关注销潘世华等7家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市卫生局关于注销潘世华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潘世华诊所:  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潘世华,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

市卫生局关于注销潘世华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潘世华诊所:
  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潘世华,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经过听证,市卫生局决定撤销樊城区卫生局对潘世华诊所的行政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决定注销潘世华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潘世华;所有制形式:个体;诊疗科目:中医内、儿科;登记号:30936542060681975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市卫生局关于注销胡怀念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胡怀念诊所:
  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胡怀念,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经过听证,市卫生局决定撤销樊城区卫生局对胡怀念诊所的行政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决定注销胡怀念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胡怀念;所有制形式:个体;诊疗科目:西医内、儿科;登记号:30946942060681965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市卫生局关于注销黄守宁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黄守宁诊所:
  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黄守宁,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经过听证,市卫生局决定撤销樊城区卫生局对黄守宁诊所的行政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决定注销黄守宁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黄守宁;所有制形式:个体;诊疗科目:西医内、儿科;登记号:3094684206061965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市卫生局关于注销刘有财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刘有财诊所:
  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刘有财,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经过听证,市卫生局决定撤销樊城区卫生局对刘有财诊所的行政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决定注销刘有财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刘有财;所有制形式:个体;诊疗科目:中医内、儿科;登记号:309470420606819755)。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市卫生局关于注销吕高弟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吕高弟诊所:
  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吕高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经过听证,市卫生局决定撤销樊城区卫生局对吕高弟诊所的行政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决定注销吕高弟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吕高弟;所有制形式:个体;诊疗科目:中医内、儿科;登记号:30947542060681975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市卫生局关于注销张国瑞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张国瑞诊所:
  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张国瑞,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经过听证,市卫生局决定撤销樊城区卫生局对张国瑞诊所的行政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决定注销张国瑞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张国瑞;所有制形式:个体;诊疗科目:西医内、儿科;登记号:30937042060651965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市卫生局关于注销康同菊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康同菊诊所:
  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康同菊,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经过听证,市卫生局决定撤销樊城区卫生局对康同菊诊所的行政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决定注销康同菊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康同菊;所有制形式:个体;诊疗科目:西医内、儿科;登记号:30958142060651965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市卫生局关于注销李红玲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李红玲诊所:
  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李红玲,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经过听证,市卫生局决定撤销樊城区卫生局对李红玲诊所的行政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决定注销李红玲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李红玲;所有制形式:个体;诊疗科目:西医内、儿科;登记号:30919842060651965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市卫生局关于注销宋明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宋明发诊所:
  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宋明发,是襄阳县人民医院在职职工,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市卫生局于2009年9月4日对你诊所下发了《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请听证,我局决定撤销樊城区卫生局对宋明发诊所的行政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决定注销宋明发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宋明发;所有制形式:个体;诊疗科目:口腔科;登记号:30919842060651965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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