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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余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修订稿)》的通知

新余医学考试网:有关印发《新余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修订稿)》的公告:关于印发《新余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修订稿)》的通知余卫字〔2008〕138号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厂矿职工医院: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联合制定的《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新余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新余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修订稿)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

关于印发《新余市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标准(修订稿)》的通知

余卫字〔2008〕138号

县(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厂矿职工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联合制定的《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新余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新余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修订稿)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特重新修订本学分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单位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其学分合格标准如下:

(一)年度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接受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要求如下:

继续医学

教育对象

学分类别

国  家

级学分

省级学分(或省级以上)

市级学分(或市级以上)

县级学分(或县级以上)

单  位

级学分

总学分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继教对象

5

5

5

10

25

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继教对象

5

5

5

10

25

(二)阶段性教育学分合格标准

参加公共科目培训应达到省人事厅规定的学时数,参加卫生专业科目培训应达到省卫生厅规定的学分数。

(三)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取得职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培训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分或按本标准的学分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2、参加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远程医学教育项目,如“双卫网”等远程医学教育机构举办的远程医学教育项目,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作为主讲人参与编制远程教育课件,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学时数授予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远程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需经江西省远程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远教办”)审核确认。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继续教育项目活动,按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2、参加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确远程医学教育项目,如通过“双卫网”等举办的远程医学教育项目,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作为主讲人参与编制远程教育课件,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学时授予学分。远程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需经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可。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参加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批的学术讲座(包括技术操作示教、案例分析讨论会等),授课时间一般在2—3学时,每次1学分。主讲人(示教者)3学分。但每年每人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专题学术讲座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个学分,超过10个学分的按10个学分计算。

2、学术会议

经单位同意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并在会上有论文交流者,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

会议类别

参加者

论文交流

(每篇学分)

大会发言

(每篇学分)

优秀论文

国际性

1天1学分

6—4

8—6

另加2分

全国会议

2天1学分

5—3

7—5

另加2分

区域性

2天1学分

4—2

6—4

另加2分

省级会议

3天1学分

3—1

5—3

另加2分

市级会议

4天1学分

2—0.5

4—2

另加2分

3、学术论文

在各类杂志上发表论文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

杂志类别

论文、综述

译文、病例报告等

作   者   排   序

SCI收录的期刊

25

20

15

20

15

10

核心期刊(以当年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8

7

6

4

3

2

其他公开发行期刊(SSN和CN刊号)

6

5

4

3

2

1

市级学会发行杂志

5

4

3

2

1

0.5

4、论著、教材

出版论著、教材,发表译文按每1000字1学分,或每播放10分钟1学分,或每十张幻灯片1学分。第二作者较第一作者降1分,与此类推。

5、科技项目

经批准的科技项目,在立项当年和结题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负责人排序

国家级课题

7

6

5

4

3

省、部级课题

6

5

4

3

2

市、厅级课题

5

4

3

2

1

市、局级课题

4

3

2

1

0.5

6、科技成果

科技项目通过成果鉴定、省级新技术验收或获得专利按以下评价水平授予学分:

评介类别

负责人排序

国际领先

25

23

21

19

17

国际先进

23

21

19

17

15

国内领先

21

19

17

15

13

国内先进

19

17

15

13

11

省内领先

17

15

13

11

9

省内先进

15

13

11

9

7

市内领先

13

11

9

7

5

市内先进

11

9

7

5

4

7、科技奖励

科技项目获各类科技奖励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

奖励类别

负责人排序

等级

国家级奖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50

46

42

38

46

42

38

34

42

38

34

30

38

34

30

26

34

30

26

22

省、部级奖

一等

二等

三等

46

42

38

42

38

34

38

34

30

34

30

26

30

26

22

市、厅奖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34

31

28

31

28

25

28

25

22

25

22

19

22

19

17

市卫生局新技术应用奖

一等

二等

三等

18

15

12

15

12

9

12

9

6

9

6

3

6

3

1

8、外出学习(长期)

外出进修(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按一个月2.5学分授予。

9、专题报道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1500字1学分。

10、其他

凡未包含在上述项目内,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授予学分。

(四)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由县卫生局参照本标准制订相应的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

(五)单位级医学教育学分

单位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一般按以下几类授予:

1、参加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定的本单位内务专业的学术活动、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读片会、疑难病案分析讨论会等项目,时间在2—3小时的,每次0.5学分。主讲人、示教者1学分。

2、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作者至第三作者依次类推):

参加者

论文交流(每篇学分)

会议发言(每篇学分)

会议优秀论文

每次0.5学分

3—1

4—2

另加2分

3、凡在内部刊物(没有内刊证号)发表论文的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作者排序

论文、综述译文、病例报告、科普文章

4

3

2

3

2

1

2

1

0.5

4、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单位印刷的教材(含音像教材)、论文汇编等按每2000字1学分、或没播放20分钟1学分、或每20张幻灯片1学分。第二作者则较第一作者降1分,依次类推。

5、凡列为单位级科技项目,在计划周期内每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负责人排序

五(其余类推)

单位科技项目

4

3

2

1

0.5

6、凡参加科研活动并通过了单位科技项目验收的,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负责人排序

五(其余类推)

单位验收

9

7

5

3

1

7、凡获单位科技奖励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等级

参加者排序

五(其余类推)

一等

二等

三等

19

16

13

16

13

10

13

10

7

10

7

4

7

4

1

8、凡外出短期学习考察(三个月以下),按每天0.1学分授予。

9、凡自学专业技术知识,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根据其自学的内容进行审定,按每2000字自学笔记给予1学分授予(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10、其他:

凡未包含在上述项目内并且属于单位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批认可,授予学分。

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学分原则指导下,制定具体的本单位的单位级学分授予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颁布的《新余市医学教育学分标准》余卫发〔1998〕31中同时废止。

四、本学分标准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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