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卫生厅关于依法加强母婴保健
专项技术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
现将《关于依法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管的通知》(厅卫妇社〔201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2011年南宁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情况统计表》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辖区妇幼保健院;各县(区)妇幼保健院汇总后于2011年12月18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汇总后于2011年12月23日前报我局妇社科。
附件:1.关于依法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管的通知
2.2011年南宁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妇幼保健 母婴保健 专项技术△ 监管 通知
南宁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01日印发
(网络传输)
南卫妇社[2011]100号转发关于依法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管的通知
2011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持证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