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医〔2009〕27号
各城区卫生局、市区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做好市区100张床位以下和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的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
我局委托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对市区100张床位以下和不设床位医疗卫生机构的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程序
(一)本年度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于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之间注册(含变更)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二)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请用A4纸打印)和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三)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个体诊所执业的医师由市卫生协会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四)要求各考核对象填写好《医师定期考核表》和述职报告各1份于2009年4月21日前上报,市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考核对象交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五城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室)的考核对象交辖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和城区卫生局初审后,于4月22日前统一报送到我局医政科。
(五)考试
执业经历在5年以下的考核对象必须参加考试。考试方式为:基本技能操作考试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内容:(1)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2)医师三基知识。我局委托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执业经历在5年以下的考核对象进行考试;考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