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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阿拉善盟医学考试中心:阿拉善盟医师执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阿拉善盟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有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阿拉善盟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广大考生利益为宗旨,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危害程度为目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医师资格考试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阿拉善盟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有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阿拉善盟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广大考生利益为宗旨,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危害程度为目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二、工作原则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快速反应,有效控制;重在预防,依法处置。
三、指挥及工作系统
成立阿盟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应急处理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具体执行机构。
阿盟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名单:
组  长:盟卫生局局长   宝音那森
副组长:盟卫生局副局长 温冬红
公安局副局长   巴达拉
盟保密局局长  张海鹰
盟电信公司总经理 王志刚
盟移动公司总经理 永红
盟网通公司总经理 王尚飞
办公室主任:盟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何玉琴
成   员:盟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张丽宏
盟卫生局中蒙医科科长  海  霞
盟卫生局医政科  杨桂兰
盟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姜少华
盟保密局保密科科长 汤玉莲
盟电信公司网络部   包赛纳
盟移动公司网络部   孙卫国
盟网通公司网络部   辛永锐
四、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阿拉善盟医师资格考试应急预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考点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措施,同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向自治区医师资格应急处理组上报事件情况。
五、各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坚持以预防为主、依法监管。依法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各重点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考试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医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在接报考试突发事件后,负责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提出应急处理方案和建议,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处理组通告,召开考点应急处理组会议,研究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起草情况报告。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相应程序上报并及时处置。
公安部门:接报考试突发事件后,在考点应急处理组的统一协调下,组织指挥涉案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考试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保证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态扩大,并将工作情况报告阿拉善盟医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理组;及时对卫生局通报的失泄密信息通过互联网和相关技术手段开展巡查、处置工作;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指导协调涉案地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保密局:接报突发事件后,在考点应急处理组的协调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接报突发事件后,在考点应急处理组的要求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公安、保密部门积极配合,对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违法或犯罪、且对其做出责令停业经营行政处罚的互联网站,及时依法查处和关闭。对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防止泄密信息扩散采取措施的网站,依据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等意见,协调互联网接入单位暂停为该网站提供接入服务,阻止考试涉密信息在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传媒上进一步扩散,并将处理情况通报考点应急处理组。
六、危害等级的确认
(一)特别重大考试突发事件(一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考试突发事件。
1、失、泄密事件。医师资格考试前发生试题(包括副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失、泄密,其扩散范围达2个考区以上,或者在互联网等公共传媒上发现其内容。
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或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导致2个以上考区范围内的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3、医师资格考试前发生1个以上考点的试卷毁损或者丢失。
4、国家应急处理组认定的其他考试突发事件。
(二)重大考试突发事件(二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考试突发事件。
1、失、泄密事件。医师资格考试前发生试题(包括副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失、泄密,其扩散范围在1个考区内的2个考点以上,但没有在互联网等公共传媒上发现其内容。
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或考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导致1个考区内2个以上考点范围内的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3、医师资格考试前发生1个以上考场的试卷毁损或者丢失;考试后发生1个以上考点的答卷毁损、丢失。
4、考区应急处理组认定的其他考试突发事件。
(三)较大考试突发事件(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考试突发事件。
1、失、泄密事件。医师资格考试前发生试题(包括副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失、泄密,其扩散范围在1个考点内,但没有在互联网等公共传媒上发现其内容。
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或考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导致1个考点范围内的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3、医师资格考试前发生试卷毁损或者丢失;考试后发生1个考点内1个以上考场的答卷毁损、丢失。
4、考点应急处理组认定的其他考试突发事件。
(四)预警事件(四级)
1、失、泄密事件。医师资格考试前监测到试题(包括副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失、泄密可疑迹象,需要进一步调查予以证实。
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或考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可能导致1个考点范围内的考试难以正常进行。
3、考点应急处理组认定的其他考试与预警事件。
七、应急准备
本考点从考试经费中设立5000元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以保障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盟卫生局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公安、保密、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指派人员自考试前30天起监测互联网等公共传媒。
安排应急车辆和人员值班,保障联络和应急处理通畅。与保密部门联合工作,加强考试材料各环节的管理。确保24小时2人以上值守;考试材料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保密室,值守人员不得接触考试材料,严格执行保密安全巡查制度;考试材料交接、使用管理符合要求;各项登记完整清楚;试卷销毁及时并符合要求;答卷和备用卷回收完整,管理规范,记录清楚。
公安局组织警力维护考场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一旦发生考试突发事件,为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提供治安保障,维护人身安全。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通过电信行业举报受理渠道,获得相关考试信息泄露信息后,立即通知盟医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经认定情况属实的,依法责令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或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立即停止对该网站的接入服务,阻止泄密信息进一步扩散,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盟医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
八、应急响应
一级考试突发事件由国家应急处理组响应。
二级突发事件的响应:发生二级考试突发事件后,考区应急处理组立即响应。
1、卫生部门:
(1)指定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等工作。
(2)组织由卫生、公安、保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赴事发或有关地区协助、督导下一级应急处理组开展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对考试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理不当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追究。
(3)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考试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实行归口管理。
(4)及时向国家应急处理组报告事件调查、处理进展等有关情况。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卫生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采取应对。
2、公安部门立即封控现场,组织协调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对事发现场增派警力保护,隔离相关人员,控制知悉范围。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相关网站信息通报通信部门。
3、保密部门组织协调事发地的保密部门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4、通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与泄密有关的信息在互联网散布,发现或得知有关网站此类信息立即将其封闭,根据需要控制其他各种通讯手段的通讯范围,将有关情况通报自治区应急处理组。
三级突发事件的响应:发生三级考试突发事件后,盟医师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组在按规定时间报告考区应急处理组的同时,立即协调当地公安和保密部门,采取果断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控制知悉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事件及响应等级,按照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1)及时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等工作。
(2)组织公安、保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事件开展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公安、保密、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采取措施,增派警力保护现场,隔离相关人员、控制知悉范围。对考试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理不当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追究。
(3)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考试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实行规口管理。
(4)及时向考区应急处理组报告事件调查、处理进展等有关情况。
预警事件的响应:考点一旦监测到可疑信息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地考试应急处理组。可疑信息一经确认达到预警级别后,以适当的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将预警级别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九、奖励与责任
应急处理组对在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考试突发事件发生或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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