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科教〔2013〕13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宁夏医科大学: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学分授予办法》(宁卫科教[2012]122号)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外出进修、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授予Ⅱ类学分;当年参加学历教育、卫生支农、援外医疗队累计6个月及以上,或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试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从2013年开始,为方便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外出进修、参加学历教育、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调研报告、医学译文、学历教育、卫生支农、援外医疗队等有效凭证进行审查并登记(登记表见附表),作为认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依据,不再兑换学分证书。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时向验证部门提供登记表和凭证原件进行审验。 附件: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登记表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