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并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取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努力下,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全区广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步入正轨,继续教育项目的内容及数量逐年增多,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近期个别项目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未经备案批准,擅自删减、调整项目内容,减少培训学时;在项目举办过程中,学员到课率低,考勤管理流于形式,甚至出现不参加培训直接交费就获取学分的现象。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自治区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在卫生系统造成了恶劣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保证培训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公布的时间、地点、内容举办培训。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举办时间、地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授学分,不得任意增删项目内容,更换授课老师。确需更改时间、地点,或调整项目内容的,项目主办单位须在项目原公布举办日期前10个工作日向卫生厅科教处申请备案,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给学员提供必要的讲义,尽可能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对学员进行动态考勤管理和书面考核,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项目收费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制定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516号文件)规定的物价收费政策,对于有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支持的培训项目,项目主办单位不得以授予学分名义再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由区外单位主办的国家级项目、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举办的省级I类学分项目在我区举办培训,应在项目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卫生厅学会联合办公室提交《外省市在自治区举办继续医学教育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卫生厅学会联合办公室对项目举办情况进行监管,并于项目结束后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由区内单位主办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地(州、市)举办,应在项目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举办地所在地(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区内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当地继教委办公室对项目举办情况进行监管,并于项目结束后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项目主办单位在申领学分时,须将上述备案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卫生厅科教处审核。2008年版《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不再使用。
四、各地、各单位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的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自治区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明确并履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项目举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项目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能否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在今后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卫生厅将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及所在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严厉警告并在全区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附件1:《外省市在自治区举办继续医学教育备案表》
附件2:《区内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