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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印发《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卫生局:海南省有关印发《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QSF:2013-260003琼卫妇社〔2013〕12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为加强我省孕产妇规范管理,推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实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厅 2013年7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厅直属有关医疗单位,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驻琼解放军和武

QSF:2013-260003

琼卫妇社〔2013〕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孕产妇规范管理,推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实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厅

     201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厅直属有关医疗单位,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驻琼解放军和武警有关医疗单位。

  海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印发

  

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运转流程,及时收集孕产妇资料信息,提高妇幼卫生信息准确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是海南省内孕产妇接受围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文书,由海南省卫生厅提供统一模板(在省卫生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海南省内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作为产科门诊病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制或用其他门诊病历代替。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建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是孕产妇早孕建册、孕期健康管理和产后访视等的责任单位,应当通过入户寻访、召开乡对村的例会或来院检查时登记等方式,负责对其辖区内孕妇(含辖区内的户藉人口及非户藉人口)在其妊娠3个月内建立《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根据本地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免费服务。

未到指定单位进行早孕建册的孕妇,则应根据首诊负责的原则,由初次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建立《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填写《海南省孕妇信息卡》(附件1)。建册后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交由孕妇自身保管,并告知孕妇回到居住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接受孕产期管理。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按责任范围收取《海南省孕妇信息卡》,并按孕妇家庭住址将“信息卡”归回到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原则上孕妇现居住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是孕产妇接受免费检查的定点单位。如因定点机构无条件承担,需经过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将本辖区内所有孕产妇产前检查及产后42天检查整体就近委托给有条件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并向其提供辖区内孕产妇名单,受委托单位根据名单对孕产妇提供相应服务。各定点单位转介孕产妇到受委托单位后,仍应对该孕产妇的孕期保健情况进行定期的跟踪随访。 

二、孕期《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 

孕妇应妥善保管个人的《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每次产前检查必须携带“手册”,以便记录检查结果。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在实施每次产前检查前应要求孕妇提供个人的《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原则上未携带《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者不能接受产检服务。每次产检后,医务人员必须完整、准确地填写《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各项登记资料,并将孕期的各项检查化验单完整地粘贴在手册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使用任何本手册以外的门诊病历或医院自行印制的手册(对高危妊娠等特殊情况需特别记录的除外)。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孕产妇健康管理单位,应在每次孕产妇检查后,及时将相关资料登录在《海南省孕产妇基本情况登记簿》上。 

三、产时《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受孕妇住院分娩时,必须收取《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及时、完整、真实地将分娩情况及新生儿出生情况、产后休养地址及联系电话填写到《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市(县)、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责任范围定期(原则上每周一次)从助产单位回收《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按产后休养地址分发到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承担孕产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后访视。各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到分娩单位回收手册时,应核对分娩人数与手册数量,如有遗漏,应当场结合病历补建手册。

对于跨市县分娩产妇,助产机构应在其出院时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交给产妇带回居住地辖区,并告知其主动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联系,接受产后访视及新生儿访视。 如产妇在分娩时仍未建立手册,接产单位应立即为其建立《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于出院前完整填写分娩信息和产后休养地址等信息,便于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记录。

 四、产后《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 

产后访视服务记录由产妇所居住的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分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完成,实行免费上门服务。访视完毕后,应及时、完整、真实地将产后访视结果记录在《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同时回收《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告知产妇于产后42天到指定单位接受产后42天健康检查。原则上由产后访视机构负责产后42天健康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可转诊上级医疗机构。

对本辖区内到外市县分娩的产妇,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系统”信息资料,及时整理外市县分娩产妇资料信息,及时反馈给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分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便落实产后访视工作。

 五、“孕产妇保健手册”、“孕妇信息卡”的使用、运转及存放 

(一)管理范围划分 各市县妇幼保健机构为本地区《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运转中心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各市县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根据本地区将辖区具体划分落实到具体管理单位。 

(二)“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妇信息卡”的运转 各市县根据省级提供的《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模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印制并下发给辖区内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省内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将《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作为产科门诊病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制或用其他门诊病历代替。

各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根据产后访视时限的要求,定期收取辖区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孕产期保健门诊建卡的《海南省孕妇信息卡》及产妇分娩后回收的《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详细登记,并按划分的管理范围进行分类。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承担孕产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派人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领取所辖区域的《海南省孕妇信息卡》及《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或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及时反馈孕产妇信息资料),将首次建册孕妇信息资料登录上《海南省孕产妇基本情况登记簿》;并根据其产检情况,随时更新资料信息。对产后回收的《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资料在产后访视时限要求内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并将所获信息如实填写;最后将孕产妇整个妊娠期(建册至产后42天)检查资料按最新版《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规范》要求完成孕产妇产前随访服务记录、产后访视记录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同时,将孕产妇个案信息完整登记在《海南省孕产妇基本情况登记表》上,用于年终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统计来源(台账)。

 (三)《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海南省孕妇信息卡》的存放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承担孕产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妥善保管《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海南省孕妇信息卡》。所有结案(产后42天后)产妇的《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海南省孕妇信息卡》应按年度(“3+1”模式)及地区分类规范存放。

 附件:1.海南省孕妇信息卡 2.海南省孕产妇管理流程图

下载: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模板

附件1  

海南省孕妇信息卡

孕妇姓名:联系电话:  家属姓名:联系电话:建册日期:建册孕周:预产期: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  建册单位: 

 附件2海南省孕产妇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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