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医学网:有关做好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关于事宜的公告: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程序》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开展我市的护士执证书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布置如下: 一、换发对象 1、在《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2、2008年5月参加全国卫生技术职称考试(护理专业)考试合格人员。;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程序》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开展我市的护士执证书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布置如下:
一、换发对象
1、在《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2、2008年5月参加全国卫生技术职称考试(护理专业)考试合格人员。;
3、区域外变更护士同时列入此次换证范围。
二、提交资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原护士执业证书(正本、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申请人六个月内免冠正面两寸
照片二张(一张贴在申请审核表,另一张贴护士执证书);
7、申请人六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义乌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体检);
8、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可将所有申请人员名单汇总在一份证明材料上,但必须有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印章);
9、医疗机构执业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其它事项:
1、无原护士执业证书,但有人事部门发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但在医疗机构护理岗位的,在递交材料时,同时需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说明;
2、原护士执业证书正本或副本遗失的,或正副本全部遗失在递交材料时需医疗机构书面说明;
3、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为非本机构人员出具聘用证明。
资料统一上报卫生局医政科(420),联系电话:85258139
义乌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