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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转发《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兰州医考中心:兰州市有关转发《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有关印发2013年甘肃省技术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公告》的公告:局属各单位:现将兰州市人社局转发《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兰人社发〔2013〕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于9月10日前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至市卫生局科教宣传处,逾期不予办理。(转发原文请在市卫生局网站科教宣传栏目下下载。)联系人:秦文乐 联系电话:8735239。邮箱:wsjkjxcc@163。com 兰州市卫生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兰州市人社局转发《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兰人社发〔2013〕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于9月10日前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至市卫生局科教宣传处,逾期不予办理。(转发原文请在市卫生局网站科教宣传栏目下下载。)

联系人:秦文乐 联系电话:8735239。

邮箱:wsjkjxcc@163。com

    兰州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9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兰人社发〔2013〕21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人事处(政治部、办公室):

现将甘肃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我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修课目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县(区)、市直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培训形式和内容

2013年公修课培训分为网络远程培训和现场面授两种方式。网络远程培训沿用2012年公修课远程培训模式,培训科目详见兰州人才网(www.lzrc。net。cn)“教育培训”板块,参训学员必须完成不少于14学时的在线课程。(具体学习方法详见于兰州人才网“教育培训”板块下《网络远程培训指南》)

现场培训内容紧密围绕当前经济、文化、社会发展领域中的热点话题、重点建设项目等开展。具体专题由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局和各县(区)人社局协商制定。

省人社厅今年将启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和网络远程学习体系,因此具备网络远程培训条件的单位要积极采取网络远程培训方式,及早做好对接准备工作。

 三、培训时间和安排

网络远程培训从8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每整月为一期,共四期。选择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参训时段。

参加现场面授培训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局根据各单位报名情况,统一组织和安排集中参加培训及考试,从7月底开始到12月初结束,每月举办三期。

县(区)各单位现场面授培训由所属县(区)人社局具体统一组织、安排,考试工作由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局统一组织。

 四、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工作从即日起至8月10日止。请各单位务必在8月10日之前完成参训人员信息提交工作。市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及其他系统承担教学工作的单位报名截止期限可推迟至9月15日。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须统一组织、统一报名,将含有学员身份证号码的参训人员电子版信息报送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局培训科。

各县(区)企事业单位参训人员信息由各县(区)人社局汇总后上报兰州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局。

 五、其他事项

1.选择网络远程培训的各单位学员在完成在线学习任务后参加在线考试,选择现场面授培训的各单位学员完成学习培训后参加现场笔试,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间且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视为培训合格,未按计划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将不予学分登记审验。最终的考核数据由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兰州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

2.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单位的培训方式,认真组织参加培训,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培训任务。同时加强和规范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修课培训情况的考核登记,认真落实培训考核结果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双挂钩”制度,即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的,一律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待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后再确定等次。

 六、联系方式

兰州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8863852  8824331

联系人:刘继泽  冷梅霞

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局培训科

联系电话:8440463  8440897

联系人:张蕾  陈艺文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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