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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系列计生委有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护士注册管理工作公告

常德市医考中心: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护士注册管理工作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2008年第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7月,原湖南省卫生厅将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由原省卫生厅调整到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4年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2008年第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7月,原湖南省卫生厅将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由原省卫生厅调整到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4年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基本上把好了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含护士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及重新注册,下同)准入关。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特别是进一步规范护士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等工作,针对近年来护士执业注册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与问题,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依法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护士执业注册是一项法定的工作。建立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制度,是国家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士专业素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为护士准入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提供了政策依据。《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依法执业的凭证,是实施护士准入管理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权限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11〕47号)等要求,认真做好所在区域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证书的核发和注册工作。同时,护士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是护士执业注册中的重要环节和内容,目前,我省部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护理人员依法执业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存在护士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等工作办理不及时或不办理,以及办理不规范现象。部分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的护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及时为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需要办理重新注册的未及时办理重新注册等,造成我省护士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信息不准确,无法为各级政府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供准确数据;同时也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程序明确。有关经办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护士执业注册各项业务工作,为广大护士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合法、便捷的服务。

  二、及时规范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手续

  (一)变更注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注册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原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批准符合变更条件护士的变更申请。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二)延续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如果在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要给予其注销注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注销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主管部门要对其办理注销执业注册手续: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重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我委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提高护士注册工作质量与效率

  (一)规范对外服务流程。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指南》(公布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首页公共服务专区“行政许可办理指南”栏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办理程序,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服务流程,公开办理单位的名称、地址、受理时间、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杜绝态度冷、横、硬、推,切实履行好服务告知职能。办理程序务求合法、便捷。

  (二)建立有序、合法的注册制度。建立受理、审核、审批和发证或注册的工作制度流程,对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申请方需补交的材料要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明。

  (三)建立注册信息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对新增、减少、注销及变更等事宜及时做好信息修改和档案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几个需要统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专业和学历问题。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专业和学历要求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学(含中医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在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二)关于临床培训问题。根据护士注册管理规定及我省在护士注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未提出注册申请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且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并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2008年护士大换证期间未进行换证的,重新申请护士注册时,还应提交我委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我委指定全省三级教学、综合医院作为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人员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医院

  (三)关于学历验证问题。专业、学历、学制等条件出现疑问时,注册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验证。省内中等卫生学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助产)专业毕业生应有湖南省教育厅学历验证机构证明;省外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生应有国家认可的中等卫生学校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省外中等卫生学校在我省招收的毕业生应有我省教育管理部门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

  (四)关于换发新《护士执业证书》的遗留问题。截至目前,仍有极少数在《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尚未换领新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于上述符合相关条件现需申请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可先电话向我委咨询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731-84822201),备齐相关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到省卫生计生委政务服务中心10号窗口办理。

  (五)关于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教育人员的注册问题。省内医学院校从事护理教育、且需进行临床带教的教师可通过与附属医院建立挂靠关系后,到相应的注册部门进行护士注册。 

  五、切实做好前期护士执业注册清理核查工作

  护士执业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为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及重新注册的责任单位,要有专门部门、人员负责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建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档案,掌握本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及重新注册相关手续。接到本通知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抓紧清理汇总本单位在岗护士信息,并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机构在岗护士的执业注册情况摸底工作,建立健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档案;在2015年7月15日前完成应该完成而未完成的护士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等手续。此后,要将护士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纳入常态化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医疗卫生机构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督促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手续并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办理所在区域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责令所在区域未及时履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职责的医疗机构立即整改,并随时维护好护士联网注册管理系统。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进行督查的要求,适时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护士执业注册相关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均可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首页公共服务专区“行政许可办理指南”栏内下载。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及时将该文转寄至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吉超男、赵红、曾清,0731-84822201、84822200

  邮  箱:yizheng84822201@163。com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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