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信息推荐
免费课程
下载考试大纲的考试相关政策解读
房山考点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卫生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医疗在线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
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于2020年6月16-30日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完成网上报名。
二、现场确认
房山区考生,以医院为单位,于6月28日前电话89345731预约现场审核确认,由专人负责携带考生报名材料到房山区卫健委科教中心(房山区城关街道方行街70号)进行现场审核。
三、现场确认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1.《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左下方第一栏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签名应手动填写。
2.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硕士学位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均提供)(军队院校毕业的考生须携带军官证、退伍证、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下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6.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须提供《实习护士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7.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申请中级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关注http://www.bjwsrc.cn(北京卫生人才网)
1.2002年(含)以后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考生,必须准确填写毕业证书编号,以便考试管理机构通过Xuexin.com核对毕业证书的真伪。
2.报名上传的照片应为考生本人近期清晰免冠彩色照片。
3.取得学历的时间和从业年限均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五、网上缴费网上支付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的考生于2020年7月19日前完成网上缴费。未按时完成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附件1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情况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根据政府统一部署、卫生部门部署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从事会诊、筛查、检验、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接触确诊或者疑似病例等工作的人员。
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号文(京卫发〔2020〕2号)规定,参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请上级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优先推荐和申请,优先评审。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立功奖励或同级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可在职称等级内直接聘任至最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等级晋升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医务人员在流行病预防和控制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包括
在北京市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等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先参加医学(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对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