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一)概念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一)概念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2.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 保证医保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微观管理
1.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①持有证照,药监部门年检合格;
②遵守药品管理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③严格执行药价政策,物价部门督查合格;
④及时供应医保用药和24小时服务;
⑤营业时间药师在岗,营业员培训合格;
⑥严格执行医保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配备管理人员和设备。
2.严格规范进货渠道,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专柜,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将专柜药品与其它药品的购、销、存业务分开管理。
3.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外配处方由定点医院医师开具签名和定点医院盖章。处方有药师审核签字,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定点零售药店的宏观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监、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督查。
医学全 在线www.med126.com 六、药品零售连锁的管理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二同三统一)
2.组成:总部配送中心+若干个门店。
3.药品连锁经营的管理特色是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
①统一标识(品牌):树立企业形象,创品牌效应;
②统一进货:降低成本,享受批量作价的优惠;
③统一配送:降低门店存量、养护成本,便门店专司销售;
④统一价格:避免内耗及无序竞争;
⑤统一管理:保证质量—企业生命线;
⑥统一服务规范:内在特色,所有的分店都一样,包括商品的摆放、服务用语、营业员着装。给顾客建立一种信任感、亲切感。
4.零售连锁门店的形式有:直营门店、加盟门店。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基本要求:
(1)总部应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
(2)配送中心具备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送货等职能。不得对企业外部批发、零售。
(3)门店承担日常药品零售业务,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6.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条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