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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报名时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甬省部属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09〕18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属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甬省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09〕18号)精神,现就做好考试报名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10月17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 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8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对不具备规定上述报名条件的,但已按照省有关规定评聘为主管药师(中药师)职务的人员,2009年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资格的考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需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条件中涉及时间期限的一律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四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可以免试部分科目(报考二科)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考试形式及答题要求。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笔作答。

五、报名办法

该项资格考试采用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报考条件审查、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统一定于5月12日至26日。届时,考生登陆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www.zjks.com)进行网络报名。网络报名时,考生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和输入本人信息(包括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上传照片的要求为2007年以后拍摄的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和高比例为:1:1.4,照片文件信息量应为10-20k之间,并不大于200×280像素,不小于80×110像素(电子照片处理帮助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的“办事指南”栏目)。网上报名联系电话:0571-88396764、88396769、88396652(传真)。

填写输入完成并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报名表和“网上交费通知单”(附件1),送所在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其中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的需由档案存放部门盖章)初审同意后,于5月25日至27日到市人事考试中心(柳汀街557号人才大厦一楼人事服务大厅考试中心窗口)进行现场报考条件审查。联系电话:87145993、87134800、87116422。县(市)、区考生也可在当地人事(人事劳动)部门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办理确认手续时,考生须提供下列材料:

1.考生在网络报名时下载的有报名序号并由本人签字的报名表;

2.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

4. 2007年以后拍摄的与上传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片的免冠白底正面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贴于报名表相应位置);

5.申请免试人员另须提交符合免试条件要求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

6.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续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在网上按老考生报名,但不需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的审查,只要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交费;

7.香港、澳门、居民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

8.台湾居民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证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9.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由经办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人事考试中心及县(市)、区报名确认点收到考生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后对符合报考条件并符合报考程序者,收下报名表,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同时收下工作年限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在报考人员提交的“网上交费通知单”上盖章(没有盖章的无效)并退回给报考人员。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和续考人员,请于6月24日至30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

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可于10月14日至16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务必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网上报名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下载打印报名表前请考生务必认真核对所有填报的信息是否准确,打印后一律不得再作更改,报错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2.已通过网络报名,但未按时到现场接受报考条件审查的人员,或未按时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六、考试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字〔2006〕141号文件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目45元收取。

七、组织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电话:87116422);教材订购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成教学院负责,需订购教材的考生可直接与与该学院210办公室联系(地址:鄞县大道888号,电话:88223098,联系人:郑汐)。

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影响大,涉及面广,备受社会关注,各县(市)区人事、药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掌握报考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交费通知单

2.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上交费通知单

                报名序号::

若您是首次报考,请您持本通知单及报名表等相关材料于5月25日至27日到当地报考条件审查点进行报考条件审查。经现场审查通过,本通知单已盖章确认的,请务必于6月24日至30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未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或报考条件审查未通过的,不能进行网上交费。

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续考人员,并已在网上按老考生报名的,不需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的审查及盖章确认,必须在上述规定的交费时间内直接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8396764

监督电话:0571-88396650

 

 

            ××市报考条件审查部门(盖章有效)

二OO九年五月 日

 

 

温馨提示:

1、首次报考人员在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时,须提交本人签字和单位初审盖章的《报名表》、网上交费通知单、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学历(学位)证书及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各市及省直报考条件审查点地址,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3、网上交费需使用已开通网上银行的本人或他人的工行、建行、农行、招商、广发、光大或民生等银行卡(银联),可共用一张银行卡逐一代他人在网上交费;

4、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请于考试(10月17日)前3日内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请妥善保存好本通知单。

附件2: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单位             同志,已累计从事药学工作或中药学工作共        年。其主要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经历如下:

 

起 止 年 月

在何单位

从事何种

专业工作

任何专业

技术职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并对本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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