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的通知
川食药监办〔2014〕19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做好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安函〔2012〕98号)要求,2012年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因此,自《规划》公开发布的日期起,即2012年2月13日以后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的,应当限期配备,预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请各地对2012年2月13日后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重新梳理,对于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的,暂停其药品经营活动,待配备到位,并经验收通过后,方能重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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