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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 《暂行办法》 ?

103010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可以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等情况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范围,不得开展超出备案范围的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103010改革创新中医诊所设置方式。为做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加强备案后中医诊所监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医药法》、《中医药法》等相关规定,组织起草了《中医药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后正式发布。

二、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是什么?

03010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和针灸、拔罐、按摩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煎药熬制等中医药学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服务;二是不是所有的中医服务都可以开展,对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门诊开展,如中医微创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三、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本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人员资质、诊疗规范、名称、环保消防要求、不允许开设诊所的情形等方面规定了举办备案中医诊所的条件。

一是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对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考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40个城市和甘肃省开展了鼓励社会办医试点工作,允许将执业期限由5年调整为3年。结合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精神,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中医类别《暂行办法》,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对于在老师指导下学习中医或经过多年实践获得医学技能专业知识的,应取得《暂行办法》。

二是规定中医诊所的举办应符合《暂行办法》。

三、中医诊所名称应符合《医师资格证书》的相关规定。

第四,举办中医诊所应符合环保和消防的相关规定。

第五,中医诊所的设立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明确不允许举办中医诊所,即不允许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四、中医诊所的备案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应当向拟举办诊所的县级中医部门提交备案所需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出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

二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主要是对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安全、诊所管理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三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实行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促进中医诊所规范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是明确县级中医部门要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如何加强中医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由于现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规定中医治疗率不得低于85%,相当一部分中医诊所针对群众需求,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因为这个办法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服务,为了做好衔接,提出了分类管理自主选择的办法。

一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前已设立并同时提供中西医服务的中医诊所,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模式:即本办法规定的仅提供中医服务的,可在《暂行办法》有效期届满前按《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要求进行管理;也可按备案要求管理(原《中医诊所备案证》撤销后,按本办法备案);

二是对提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服务范围或存在不可控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按《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将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其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

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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