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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已经发布。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国卫办韩毅〔2019〕802号

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国卫易发〔2019〕39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可从国家卫健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仅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Xi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的运行经验,经过完善后,将适时在全国推广。

二、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试点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试点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不符合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册机关要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

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

2019年10月30日

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床位(产床),主要为常见病、多发病提供诊疗服务。

一、人员

(1)诊所员工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二)临床医生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医疗机构注册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至少有一名注册护士,护士数量应满足医疗服务的需要。

(四)设置医务科,每个医务科至少有1名相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设备

(1)基本设备。桌子、椅子、床/凳、方板、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2)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导气管、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医学学科发展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消毒供应已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以不配备相关设备。

三。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满足诊疗对象的医疗需求。

四、结合国家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门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五、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卫生法规标准,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表

至少应设置一个综合口腔治疗台。

二。人事部门

(1)医生。

1.口腔医生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2.综合口腔治疗单元5个以上的,至少应有1名具有副主任口腔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2)护士。

1.护士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应有一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个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一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1)诊室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日常诊疗的需要,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的要求。

(二)每个口腔co的净使用面积

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配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托盘1个)、高速和低速牙体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且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用的消毒配置。

其中,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以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结合国家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门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卫生法规标准,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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