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医师
药师
护士
卫生资格
高级职称
住院医师
畜牧兽医
医学考研
医学论文
医学会议
考试宝典
网校
招聘
最新更新
网站地图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广东省 > 正文:2010年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及继续医学教育材料审核安排及要求
    

2010年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及继续医学教育材料审核安排及要求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0-12-20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2010年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及
继续医学教育材料审核安排及要求

一、科研材料审核
(一)时间安排
交材料:8月17(周二)上午9:00-11:00
退材料:8月20日(周五)下午3:00-5:00
地点:市医学信息中心6楼多功能室。
由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教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审核材料。如为区属单位的由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统一上交,不接受区属单位的个别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范围
符合“201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由我市有关部门承担的立项课题,在执行期限内,正在进行,尚未结题的项目。
凡不符合条件的课题,或执行期限已过,又无立项部门批准的延期报告,单位及我委则不进行阶段性进展审核。
已获奖或已结题的项目,根据文件要求,在申报材料中提交获奖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或结题报告书,不需要进行科研项目阶段性进展审核。
(三)需提交材料
1. 《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一)。所需表格到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dwst.gov.cn/a/zcwj/201008027927.html)。当年以此课题为业绩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可提交1-3份原件。
2.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文件、项目合同书(包括我委与单位、单位与个人签订的两种项目合同书各1份)复印件各一份。
3.有基于该科研项目的文章发表的,提交复印件1份。 www.med126.com
4.2010年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另需提供项目前期执行情况佐证材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研究基础性材料等。
5.凡属多方合作项目,需附项目合作各方出具或加具的证明文件,明确列出职称申报人在项目完成中所承担的工作及所起的作用。如用模糊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或未附有合作方证明文件的,该项业绩成果以无效论处。
6.未按时结题的课题,须提交立项部门同意延期结题的证明。
上述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均应由验证人验证后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核程序
课题进展情况报告表必须由课题负责人签名后交由课题负责人所在科室、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1.专家组出具专家考核评价意见
由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3-5名本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对该课题研究进展及实施效果、职称申报人在项目完成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必须包含以下要素:立项是否符合要求,课题研究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效果,是否按计划完成相应的研究任务,职称申报人在课题完成中所起的作用(分主持、主要参加、一般参加、实际未参加四类进行评价)。凡评价意见缺上述要素之一者,我委将不予审核。
书面评价者,由专家分别书写考核评价意见。
会议评价者,由专家组共同形成评价意见。
2.所在科室出具意见
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科室出具。
3.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须有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区属单位尚需加具区卫生局意见,并加盖区卫生局公章。
4.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出具意见。
如出现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现单位不一致的,需按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进行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才能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
如提交2项以上课题的,以课题为单位按以上程序分别进行鉴定并分别提供材料。
二、继续医学教育材料审核
(一)验证时间
交材料:8月10日(周二)上午9:00-11:00;
退材料:8月20日(周五)下午3:00-5:00www.med126.com
地点: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一楼咨询服务部102室。
由各单位科教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审核材料。如为区属单位的由各区卫生www.med126.com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统一上交,不接受区属单位的个别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二)验证对象
符合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拟申报2010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验证依据
1.2005年~2007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按照《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深卫科发〔2003〕10号)要求执行。
2.2008年~2009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按照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继医教〔2008〕3号)要求执行。

[1] [2] 下一页

...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医学博客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1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