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医师
药师
护士
卫生资格
高级职称
住院医师
畜牧兽医
医学考研
医学论文
医学会议
考试宝典
网校
招聘
最新更新
网站地图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高级职称 > 山东 > 正文:青岛2013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9-25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青岛2013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评审范围,明确申报渠道

(一)今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授权我市组建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各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附件2)。

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所属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确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关于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备案与资格确认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56号)要求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也不再组建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评审委员会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二)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人事劳动隶属关系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申报人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推荐申报。

城市无工作单位的职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和村委会推荐申报,并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呈报。

民办高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仍按原渠道参加相应的评审;申报参加省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呈报。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二)严格执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等文件要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后学历。取得后学历后须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报。

(三)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青人职专字〔1999〕11号)等文件规定,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有效的《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

(四)严格执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和《关于201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6号)等文件要求。凡应参加外语考试的人员,须严格按等级适应范围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不得越级报考。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

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交《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1] [2] [3] [4] [5] 下一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医学博客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