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医师
药师
护士
卫生资格
高级职称
住院医师
畜牧兽医
医学考研
医学论文
医学会议
考试宝典
网校
招聘
最新更新
网站地图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高级职称 > 广西 > 正文:开展2014年度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4年度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6/9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关于开展2014年度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职改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民办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14〕1号)和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开展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43号)精神,为深入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建立符合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评价方式和办法,加强全区高素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组建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除申报南宁市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外,市所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对象、范围

(一)凡在南宁市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乡镇卫生服务机构除外)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广西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且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者,均可按规定申报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在南宁市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工作,但其户口为南宁市的或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南宁市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广西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且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者,可通过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也可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要求

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13〕88号)执行。

(一)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申报材料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3.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

[1] [2] [3] [4] [5] 下一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医学博客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