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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9/27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考试题库 评论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深入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当地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或轻微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指导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标准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详细信息:关于浙江省属卫生高级职县级及以下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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