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湖南省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工作
湘卫人发〔2017〕3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为做好2017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2017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含全省统一评审的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以下俩称“省卫高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以下简称“基卫高”)评审仍采取先参加专业理论考试后提交申报材料的方式进行专业理论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统一在长沙进行,命題、组卷和阅卷工作全权委托第三方承担。
(二)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合格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方能申报参加“省卫高”评审,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按权重系数计入评审综合成绩,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工作的通知》(湘卫职改〔2016〕2号)规定,自2016年起,凡综合成绩合格但在综合评审时因单位职数有限未通过的人员,保留其综合合格成绩两年在后续连续两年中,所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职数情况并经核准,在相应岗位(专业>确定了评审职数后,上述人员可直接与其他当年度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一并提交高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6〕75号)规定,“基卫高”申报人员,统一参加全省专业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审参考条件,在连续3个评审年度内有效申报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多次参加考试,选取最优成绩提交“基卫高”评委会参加评审。
二、专业设置
本次专业理论考试共设97个专业医学.全在.线.提供.,详见《2017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附件1,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考生所从事岗位(专业)不在《专业设置》之列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考(考生须注明现所从事的岗位(专业)及本次报考所选择的相近专业)。
三、考试科目
本次专业理论考试设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2个科目。2个科目连续考试,考试时间180分钟,每个科目总分100分,分别按0.4,0.6的权重计入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
四、报考条件及要求
(一)报考条件。报考人员须符合学历、资历、专业等基本条件和岗位设置条件。“省卫高”基本条件见《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附件2),“基卫高”基本条件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6〕75号)。岗位设置条件根据报考人员申报单位类别分为以下两类。
1.事业单位报考人员(已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
(1)单位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2)单位有相应岗位(专业)的评审职数;
(3)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签章。
2.非事业单位报考人员:
(1)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成国有企业的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签章;
(2)被事业单位聘用,但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签章(须附被聘用事业单位出具的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证明,个人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人寧代理合同);
(3)民办医疗机构非公组织人员、国有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个体医生和社会流动人员等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署同意拫考意见并签章.
(二)报考要求
1.报考人员须认其对照报考条件,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规定后,再报名参考.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报名参加专业理论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考试费用不予退还,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2.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须认真核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表》各信患项是否与其提供的证件、证书等原件材料一致,审查其学历、资历.专业等是否符合各项规定,并对其其实性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拫考.
五、报名程序
(二)单位审核.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报考人员 相应条件及岗位(专业)职数情况,在《报名表》“单位意见栏” 签署审核意见后签名蓋章:相应机构(单位)也要按要求对非事 业单位人员进行审核把关,签署同意参加考试意见后签名盖章.
(三)现场确认:5月31-6月5日,单位将《报名表》汇总后,统一到市州卫生计生委(在长省直、委直单位到省卫生计 生委职改办)进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
(四)信息复核:6月6-14日,考生登录湖南卫生计生人 才网,进入“考生信患复核”入口,仔细核对考生个人报考信悤, 如有错误,于6月15日前将错误信患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汇总后统_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职改办。
六、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2017年7月1日8:00-7曰24:00登录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考试初步定于7月举行,具体时间, 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七、有关要求
(一)报考人员打印《报名表》后,须仔细核对本人各项信 患,并在“本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
(二)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 [2014] 1119号 ) 收取,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代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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