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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0/9/23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考试题库 评论

四川省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层中医药人才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四川省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高级职称适用于在我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成都市所辖区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层中医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基层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副主任中(藏)医(药)师、基层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基层中医副主任护(技)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主任中(藏)医(药)师、基层中西医结合主任医师、基层中医主任护(技)师。

第四条  基层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方式,基层正高级职称和民族医药专业的副高级职称实行答辩和评审相结合方式。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骨伤、中医五官科、针灸推拿、中医康复、中药学、民族医药、全科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中西医结合骨伤、中医护理、中医药管理。

   以上专业方向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六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指示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中医药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大医精诚的良好品质,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医德规范,不以医谋私;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延期1年申报: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在医疗“三监管”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

2、延期3年申报: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收受“红包”、索取“回扣”的;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3、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在受处分、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受到党纪处分的。

第七条   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基层副高级职称

申报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医药学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及其以下,受聘(基层)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具有中医药学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基层)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3、具有中医药学博士学位,受聘(基层)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二)基层正高级职称

申报基层中医药正高级职称,须受聘(基层)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专业能力

(一)基层副高级职称

1、申报人员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情况,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经验,能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指导临床工作,能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在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术技术方面有较大的成绩,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业务工作。

2、执业资格要求。申报医师类副高级职称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申报中医药高级职称,需提供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

申报护理类副高级职称人员,须具有《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且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护理工作,能熟练运用中医相关护理技能。

3、理论考试要求。申报中医药副高级职称评审前,须参加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民族医药专业除外)。申报评审专业须与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专业一致或相近。

4、专题报告。申报中医药副高级职称评审须提交专题报告1篇,并附证明报告真实性的病例、护理记录、中医药管理案例或项目等原始工作材料。

(二)基层正高级职称

1、申报人员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情况,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经验,能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指导临床工作,能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在继承发扬中医药学术技术方面有较大的成绩,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业务工作。

2、执业资格要求。申报医师类正高级职称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

临床类别医师申报中医药高级职称,需提供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知识结业证书。

申报护理类正高级职称人员,须具有《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且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护理工作,能熟练运用中医相关护理技能。

3、专题报告。申报基层中医药正高级职称评审须提交专题报告1篇,并附证明报告真实性的病例、护理记录、中医药管理案例或项目等原始工作材料。

第九条   业绩贡献

(一)基层副高级职称

在任现职期内,业绩贡献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知识、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4)在市级及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络平台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3篇,每篇不少于800字;

(5)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6)作为本单位业务骨干,工作成绩突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及以上,且受聘(基层)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10年。

(二)基层正高级职称

在任现职期内,业绩贡献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县级党政机关表彰2次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知识、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2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4)在市级及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络平台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800字;

(5)本专业论文1篇;

(6)参与(排名前5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7)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8)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学科(专业)带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0年及以上,且受聘(基层)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8年;

(9)省中青年名中医。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享受以下倾斜政策:

(一)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援外、援藏、援彝工作满1年的,可提前1年申报;工作满2年,可提前2年申报。

(二)执行中医药“一带一路”任务满1年,可提前1年申报,且视为完成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三)执行中医药区域合作项目任务满1年,视为完成对口支援。

(四)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四川省十大名中医工作室学术经验继承人取得出师证书后,可提前1年申报;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考核结果为优秀并取得出师证书后,可提前1年申报。

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且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十二条  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

任现职期间,省、市(州)二级及以下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本专业(相近专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进修学习。参加省级及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且累计参训时间超过6个月的,视为完成进修学习。

第十三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受聘(基层)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基层中医药副高级职称。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三)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四)省中青年名中医;

(五)市(厅)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受聘基层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基层中医药正高级职称。

(一)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四)省中青年名中医。

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基层中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申报人员均须参加答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十条  本条件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点击进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四川省中医药技术人员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和《四川省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点击查看: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点击查看:关于做好2020年度四川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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