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管中心关于印发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固定合格标准的通知,为帮助考生理解,医学在线整理分享如下。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直属各部门,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近五年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结合自治区实际,经研究,现将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固定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自治区地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
(二)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58分。
(三)南疆四地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56分;
(四)南疆四地州所县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53分。
卫生事业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维吾尔医、维吾尔药四大专业中级、初级职称考试合格标准执行以上合格标准,不再单独制定。
二、政策要求
(一)合格标准有效期为五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有效期内,不补发合格标准。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自考试当年起三年内有效。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审等对抗疫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政策倾斜的要求,抗疫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22年度合格标准在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固定合格标准的基础上下降2分。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时,达到自治区级分数线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级高级职称评审。 达到南疆分数线但未达到自治区级分数线的,只能申报南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职称评审。
各地请各部门严格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执行中如有疑义,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处联系。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方式:陈宝涛0991—3689900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部联系方式:阿布拉0991—856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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