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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1-21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培训基地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七条 申报资格及方式

(一)申报资格

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要求的中医医疗机构,可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报。

(二)申报方式

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报,也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应当以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为主,且主申报单位应至少具备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2/3的学科数量,联合申报单位不得多于2个。

第八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培训基地的中医医疗机构,依据培训基地标准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后,连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卫生计生委,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卫生计生委依据培训基地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

(三)省卫生计生委对实地评审合格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的培训基地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3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培训基地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并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特别要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加强培训过程的质量评价。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统一的培训基地管理评估标准,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管理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培训基地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招录计划组织招录,并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省卫生计生委立即终止评审或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对擅自招收学员进行培训的单位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对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活动及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一年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将培训基地认定情况及开展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未通过培训基地认定或被取消培养基地资格的医院,原则上不得受理其三级医院评审申请。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定期对本地区中医全科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养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全科基地和指导老师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偏远地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可以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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