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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详解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1/4 住院医师考试论坛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渝卫科教发〔2014〕35号)精神,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成立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挂靠在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组织对住培基地和专业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对住培基地和专业基地认定、建设、实施过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对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控制进行调查研究。
    (四)承担市卫生计生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住培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培基地

    第八条  住培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住培基地数量。住培基地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
    (二)达到《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或《重庆市中医类别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要求。
    (三)经市卫生计生委组建的专家委员会认定合格。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基地,发挥其优势与特色,形成住培基地网络。

    第九条  住培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条  对住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住培基地应当定期向市卫生计生委和事务管理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住培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住培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住培基地,第一年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基地第二年缩减其招生名额,两次通报批评并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住培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住培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需设立专门机构,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并根据承担的培训规模、工作量增加管理人员配备,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培训期间,住培基地应向所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以下简称住培学员)发放不低于1500元的生活补贴(单位人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按国家相关政策由委派单位照常执行)。并负责安排学员的住宿或提供住房补贴。
    单位委派的住培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与住培基地、住培基地和住培学员、住培学员与委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面向社会招收的住培学员与住培基地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间由住培基地与住培学员按相关规定缴纳国家劳动法规定的“五险”。
    培训期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向住培基地拨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补助,住培基地必须将中央财政补助中不低于三分之二的部分和市财政补助全额发放给学员。这一补助不得冲抵住培基地应当为学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费用;不得冲抵住培基地为住培学员发放的不低于1500元/月(不含五险)的补贴;不得冲抵住培基地为住培学员提供的住宿或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  住培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住培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承担带教活动的医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职称晋升,并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带教师资实行遴选制,每三年为一周期,实行优胜劣汰,各基地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与导师制。

    第十五条  住培基地应当按照重庆市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或《国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住培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住培基地承担学员住培结业考试相关费用。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逐步推进区域间招收统筹协调。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住培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妇产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九条  招收具体工作另文规定。

    第二十条  住培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与学员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面向社会招收的住培学员的人事及培训档案统一由住培基地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市统筹协调发达区(县)支援欠发达区(县)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国家级住培基地每年应面向欠发达区(县)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培训对象是住培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住培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学类本科学历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不少于33个月),并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细则进行临床轮转;已具有医学类临床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参加培训,由住培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一般为两年;已具有医学类临床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参加培训,由住培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一般为一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均为3年。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五条  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住培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手册与信息管理系统的记录将作为住培学员参加结业考试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师承考核(限中医学类,下同)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

    第二十七条  培训考核具体工作另文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淘汰制度。对因个人原因未取得住培基地同意中途退学者,应追回培训期间发放的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市财政生活补助及基地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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