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根据《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严肃考生考试纪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12号令),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四)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六)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有关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草稿纸等的;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med126.com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住培结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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