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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学-电子教材:第十二章 护理管理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护理管理学:电子教材 第十二章 护理管理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第十二章 护理管理与医疗学时:自学卫生法律法规 依法办事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事业取得了空前发展,完善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重视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行为的职业规范和监督作用,是保证我国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护理职业活动与人的健康和生命直接相关,认真贯彻执行与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护理人员从业的首要条件

第十二章  护理管理与医疗

学时:自学

卫生法律法规

依法办事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事业取得了空前发展,完善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重视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行为的职业规范和监督作用,是保证我国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护理职业活动与人的健康和生命直接相关,认真贯彻执行与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护理人员从业的首要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护理服务的规范管理,是护理管理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与手户理管理平且哭的藩律莹祝

一、卫生法体系与护理法

(一)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用以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生法的表现形式既有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有非正式立法机关颁布的、在其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规范性决定、条例、办法等。由于卫生法还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所以许多内容存在于其他法律条款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宪法、婚姻法、刑法、劳动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全,卫生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已初步形成了卫生法体系。卫生法体系主要由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法、医政法、药政法、妇幼卫生法、优生与计划生育法等组成,医政法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医政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国家医政活动和社会医事活动,调整因医政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医政法具有四个特点:①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②跨越卫生法和行政法两大法律体系;③社会管理功能显著;④技术规范多。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医政管理法,而是由有关医政药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规性文件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共同组成医政管理法律体系。我国的护理法属于医政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二)护理法

护理法(nursing legislation)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士注册和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护理立法始于20世纪初。l91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本国的护理法《英国护理法》。l921年荷兰颁布了护理法。l947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护理立法的专著。l953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l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护理立法史上划时代的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为各国护理法必须涉及的内容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至l984年,WH0调查报告,欧洲18国、西太区12国、中东20国、东亚l0国及非洲l6国,均已制定了护理法规。我国的护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也在执行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l99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l49号颁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法律体系的主干,是纲领性法规。它明确规定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内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规范,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目前,国家卫生部已制定和发布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评价指南(试行)》等。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颁布。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www.med126.com/sanji/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包含了立法的宗旨和立法的依据;医疗事故的概念;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医疗事故分级的内容。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行政规范、部门规章、规范等;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规定;提出了病历资料书写、保管、复印、封存及相关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争

议的报告制度;规定了尸体存放、处理和尸检的具体时限和要求。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条例的重要部分,共l5条,主要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产生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推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鉴定费支付办法。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共ll条。具体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共7条,主要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的三条途径:双方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明确了医疗事故赔偿原则,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及赔偿方式。第六章,罚则,共7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医疗机构的概念、非法行医的处理以及军队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他详细处理内容见教材第l0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令第3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要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发展,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授权,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包括护士资格考试制度、护士注册制度、护士执业管理制度和护士执业监督处罚制度。执业护士违反了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或拒不履行护士义务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

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有关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护士管理法律体系。

4.《医院废物处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院废物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医院废物处理条例》的内容主要有:医疗废物的概念;医疗废物的存放、转移和集中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未执行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相关法规包括:《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

5.《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11月20日,卫生部431号文件颁布。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与职责;确定了医院感染知识培训的具体要求;医院感染监测的内容和要求;门诊、急诊、治疗室、产房、ICU、手术室、血液净化室、消毒供应室、口腔科、内镜室、检验科、营养室等重点科室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明确了医疗污物的处理方法。有关文件包括:《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即将出台的文件有《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6.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等等。

第二节护理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依法执业问题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

侵权行为是指医护人员对病人的权利进行侵害导致病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侵犯自由权、侵犯生命健康权、侵犯隐私权。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情节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护士执业时,应重视病人的自由权,保证病人的自由权,如护士以治疗的名义,非法拘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和剥夺病人的自由,是违反宪法的。《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护士执业时,错误使用医疗器械,不按操作规程办事,造成病人身体受损;护士执业时,使用恶性语言和不良行为,损害病人利益,都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42条规定,护士执业时,得悉病人的隐私,不得泄露;护士执业时,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密,执行护理规章制度,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35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对传染病人的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承担法律责任。

 (二)失职行为与渎职罪

主观上的不良行为或明显的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者属失职行为。例如:对危、急、重病人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或转院治疗,不遵循首诊负责制原则,不请示医生进行转诊,以致贻误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以致贻误诊疗或抢救时机的行为;护理活动中,由于查对不严格或查对错误,不遵守操作规程,以致打错针,发错药的行为;不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使病人发生的交叉感染;不认真履行护理基本职责,护理文书书写不实事求是等。违犯护士职业道德要求,如为戒酒、戒毒者提供酒或毒品是严重渎职行为。窃取病区毒麻限制药品,如杜冷丁、吗啡等,或

自己使用成瘾,视为吸毒;贩卖捞取钱财构成贩毒罪,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临床护理记录不规范

临床护理记录,它们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临床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还表现在记录本身也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若与病人发生了医疗纠纷或与某刑事犯罪有关,此时护理记录,则成为判断医疗纠纷性质的重要依据,或成为侦破某刑事案件的重要线索。因此,在诉讼之前对原始记录进行添删或随意篡改,都是非法的。

 (四)执行医嘱的问题

医嘱通常是护理人员对病人施行诊断和治疗措施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护理人员应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都属于违规行为。但如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给病人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麻醉药品与物品管理

“麻醉”药品主要指的是杜冷丁、吗啡类药物。临床上只用于晚期癌症或术后镇痛等。护理人员若利用自己的权力将这些药品提供给一些不法分子倒卖或吸毒者自用,则这些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参与贩毒、吸毒罪。因此,护理管理者应严格抓好这类药品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经常向有条件接触这类药品的护理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另外,护理人员还负责保管、使用各种贵重药品、医疗用品、办公用品等,绝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将这些物品占为己有。如占为己,情节严重者,可被起诉犯盗窃公共财产罪。

(六)护理专业学生的法律身份问题

护理专业学生在l临床护理活动中不具备独立操作的资格,必须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操作,特别是侵入性操作。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学生因操作不当给病人造成损害,学生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未经带教护士批准,擅自独立操作造成了病人的损害,那么她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病人有权利要她做出经济赔偿。所以,护理专业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前,应该让其明确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护士长在排班时,不可只考虑人员的一时短缺而将护生当作执业护士使用。

二、执业安全问题

  (一)无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42条规定护士未经注册,不得从事护理工作。护理人员在毕业后到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期间,只能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做一些辅助性的护理工作,而不能独立上岗,否则被视为无证上岗、非法执业。为了病人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保护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护理管理者不能以任何理由安排他们独立上岗。

  (二)职业伤害

    在为患者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几乎都是与患者零距离的接触者。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护理人员面临着多种职业危害,如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心理社会性危害等,其中艾滋病、乙肝、丙肝感染是生物性职业危害的主要种类。美国劳动职业安全局(OSHA)1991年制定了专门法规要求对暴露于经血传播性微生物的医务人员进行职业保护,我国卫生部也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职业防护的文件,保护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人身伤害也是护士的职业伤害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26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时人身权利和职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阻挠护士职业行为和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护理管理者要意识到护士面对的职业危害,加强教育,提高护士的防护意识,增加护士的防护知识,为护士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药品和设备,对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

  (三)职业保险

    职业保险是指从业者通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使其一旦在职业保险范围内突然发生责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受损害者的赔偿。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护士几乎都参加这种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保险的好处是:①保险公司可在政策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定代理人,以避免其受法庭审判的影响或减轻法庭的判决。②保险公司可在败诉以后为其支付巨额赔偿金,使其不致因此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③因受损害者能得到及时合适的经济补偿,而减轻自己在道义上的负罪感,较快达到心理平衡。因此,参加职业保险可被认为是对护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它虽然并不摆脱护理人员在护理纠纷或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却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为该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同时,在职业范围内,护理人员对他的病人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决不能因护理www.med126.com/kuaiji/的错误而造成病人经济损失,参加职业保险也可以为病人提供这样一种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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