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3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5日
天津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结合本市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市大型企业(企业规模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执行))和事业单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均可申报。
第三条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会计岗位职责。
第四条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医 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第五条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财务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财务会计中重大疑难问题,能指导一个地区、系统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期间,在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果方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组织、指导全市或某系统、部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二)主持一个地区、系统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市内一个系统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三)在财务、会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财政部门认可;
(四)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
(五)制定、起草的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得以实施并得到省、部级财政部门认可;
(六)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七)主持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科研课题一项以上,并经财政部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被认定为具有重要价值。
第七条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期间,在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方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财务会计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全国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2篇。
第八条 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15年4月16日起施行,2020年4月15日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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