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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任职资格条件

江苏省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基础理论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政策法规;能主持或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较大课题的研究,并组织实施农村经营管理;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农业、农村经济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丰富的农业、农村经济专业工作经验以及显著的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理论研究和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论.文.服.务.QQ81995535,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二) 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以上。

(三) 具备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四) 取得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五) 破格申报: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二) 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 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五)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市场经济知识;了解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论.文.服.务.QQ81995535;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2. 起草国家、地方、行业法规、条例的主要参加人。

3. 主持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或本区域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制度规定4项以上者。

4. 市(厅)级以上农村经济管理方面试验示范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5. 市(厅)级以上农业农村经济综合调查或专业调查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6. 较大规模的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

7. 从事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政策研究咨询、农经教学培训、农业法制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第1条件或(2至12)条件之二:

1. 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2. 对农村经营管理指导思想的确立、工作重点的把握、管理体系的建设、方法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作出明显成绩,并具有较广泛推广价值,已在省、市范围得到推广或被省、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 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所采纳;或在农业、农村立法中,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起草的立法草案及其修改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4. 主持调查研究并制定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转发、推广,取得良好的效益或效果。

5. 主持研究并制定农业现代化试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等调查方案与发展规划,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通过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6.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促进集体资金、资产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金、资产流失,取得直接效益30万元以上。

7. 在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加强规范管理中取得好的经验(包括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章程等),被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转发、交流推广。

8. 在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方面有所改进和提高,并提出新办法、新举措,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于指导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9. 搞好农村经济统计分析、调查分析和经济咨询服务,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10. 在负责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对稳定发展农经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创新创业有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认可、推广。

11. 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中,从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可、推广。

12. 在农业法制管理中严格执法,依法护农论.文.服.务.QQ81995535,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安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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