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技工院校中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事业单位性质的技工院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核定的教师岗位职数内评审。
第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标准、全面衡量,注重能力、突出业绩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会”),负责实施评审工作。省高评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收集审核、评审会组织筹备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要求按照《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论.文.服.务.QQ81995535,应按个人申报、院校推荐、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高评会评审表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核准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人需向所在技工院校填写提交《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论文著作相似性鉴定结果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结合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情况、现实表现等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岗位空缺职数内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拟推荐人选应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高评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高评会办公室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评审规则建立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评委库,并按有关规定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建年度省高评会。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论文著作鉴定。省高评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进行匿名鉴定,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二)组织答辩。省高评会采用现场答辩或远程视频答辩等方式,围绕申报人的能力、业绩、学术成果等方面进行教育教学水平鉴定。
(三)学科组评议。省高评会组织召开年度评审会,成立职业(工种)学科评议组,分类审阅申报材料,并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省高评会表决。省高评会听取职业(工种)学科评议组评议情况汇报论.文.服.务.QQ81995535,经充分讨论、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数达到实到评委数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审核。省高评会评审结果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在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确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报人参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申报人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申报人从次年起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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