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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江西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难疑问题,完成难度较高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以及档案科研等部门专职从事档案学研究、科研、开发、管理等岗位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论.文.客.服.QQ,80018565,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编纂研究工作的人员,参与选题并担任过20万字以上(破格申报为40万字以上)汇编的编辑、审稿与制定方案,担任过2种以上(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破格申报为3种以上)。

二、从事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过本岗位的2个以上(破格申报为4个以上)业务规范,主持完成3次以上(破格申报为5次以上)年度征集(或整理编目)工作或主持完成1种以上(破格申报为3种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三、从事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2个以上(破格申报为4个以上)业务规范,并主持完成8次以上(破格申报为10次以上)系统咨询服务工作。

四、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2种以上(破格申报为4种以上)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主持鉴定档案500卷以上(破格申报为700卷以上)。

五、从事缩微、计算机、裱糊及档案保护、科研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2个以上(破格申报为4个以上)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5项以上(破格申报为7项以上)业务操作、设备维修或科研方面的疑难问题。

从事其它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条件执行。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档案科研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三等以上档案科研成果奖(系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档案科技进步奖)(以证书为准);

二、获中国档案学会优秀成果三等以上奖;或获省社联优秀成果三等以上奖(系指完成的论文、著作及编纂的档案史料)(以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2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地)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表彰(以证书为准);

五、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受到国家档案局、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证书为准);

(二)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以文件为准);

(三)主持或参与制定市(地)级以上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论.文.客.服.QQ,80018565,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2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含档案著作类;档案学工具书类;工作研究、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类;档案文献史料汇编类);

二、完成编纂20万字以上(如系合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的档案史料,并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三、在全国性报刊、杂志、学术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在省级报刊、杂志、学术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档案科研成果奖;或获省(部)级二等以上1项(次)或三等奖2项(次)以上档案科研成果奖(系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档案科技进步奖)(以证书为准);

(二)获中国档案学会优秀成果二等以上奖;或获省社联优秀成果二等以上奖(以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3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地)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表彰(以证书为准);

(五)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受到国家档案局、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证书为准);

2、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取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以文件为准);

3、主持或参与制定市(地)级以上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论.文.客.服.QQ,80018565,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公开出版1部专著、译著(含档案著作类;档案学工具书类;工作研究、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类;档案文献史料汇编类);

(二)在全国性报刊、杂志或国家档案局、中国档案学会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

(三)在省级报刊、杂志、学术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5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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