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05] 122号规定:
广西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具体如下:
评定标准:具有较为宽广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有组织和指导进行法学课题研究和律师实务、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法学著作和论文;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办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的经验及处理本专业疑难复杂案件的独特技能;较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业绩显著;在本地区律师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本自治区各律师事务所和其它律师执业机构申报评审二级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执业纪律,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医 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整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工作经历及业务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一、平均每年独立承办过或主持办理过各类案件不少于15件,其中在当地属较重大的案件不少于10%;
二、参加过1次以上自治区级或片会以上的法学研讨会或律师实务交流活动,并有法学论文在会议上宣读;
三、是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能熟练、正确地指导三级以下的律师开展业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较为突出,在当地律师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受到自治区司法厅表彰,奖励或认可的;
二、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业绩显著,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区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3件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且办案认真负责、质量高、获得当事人普遍好评的。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2万以上)、论文1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二、著作1部(本人完成编著字数编著字数在1万以上)、论文2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三、论文3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二作者)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办理过在全国或全区有较大影响的4件案件以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办案水平高、有创新的办法和手段;
二、获得过律师业务或其他法学专业工作省部级三等奖励1次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者,可申报二级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司法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公开出版国内外刊物(包括期刊和报纸等)、论文集中的法学论文、案例分析等。公开出版的国内刊物,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杂志和报纸。
(二)公开出版的法学著作,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的具有国际书号(ISBN)的专著、译著、本人论文集、资料编(译)著、辞书或合著等。
(三)省级刊物,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下属的各厅办委局及其研究机构或各大专院校、及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主办的在各地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期刊及《广西律师》杂志。
(四)承办的案件数,可以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数。
(五)区内外重大、疑难案件是指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或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或以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涉及人民币3千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人民币1千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为企业股票境外上市担任法律顾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本资格条件中所提到的“以上”、“以下”或“至少”,均包括该级或该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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