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6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 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确保2014年评审工作平稳过 渡,2014年评审工作新旧评审条件同时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 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日
贵州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的能力和水平,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 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 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 绩。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持有贵州省《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具有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财 务会计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4.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 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 “基本称职”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 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 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 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 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 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 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3 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 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 年以上。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熟悉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 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发展动态;能够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或财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
(二)工作能力、经历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和指导一个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 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具有丰富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本单位经济管理 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
3.在县级(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经济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现继续在基层工作的财务会计人员。
(二)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和指导一个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 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或管 理办法)被釆纳,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范,结合 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可行的制度和办法。
3.具有丰富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 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会计工作实践中能为本单位经济管 理、事业发展和业务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并取得实际效果。
4.在加强和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并得到本部门(单位) 认可。
5.主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 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6.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7.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被授予市(厅)级以上先进财会 工作者称号论.文.客.服.QQ80018565;或所主持工作的财务会计机构被授予市(厅) 级以上先进集体。
(三)学术水平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在核心 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2.出版通用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个人完成4万 字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交流专业 论文2 篇。
4.在省行业协会、市(厅)级会计专业学术交流会上 交流专业论文3 篇。
5.参与省(部)级、市(厅)级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 课题研究1项、2项,并获省(部)级、市(厅)级相关部 门认可。
四、附则
第九条 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指本专业或 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条 本《条件》所称“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 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 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 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著作、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 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教材3万字可折抵一篇论文论.文.客.服.QQ80018565, 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 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第十一条 本《条件》提到的著作、译作、教材、论文 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作者(完成 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 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数。
第十三条 本《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以原国家经 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为标 准。
第十四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 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 知》(黔人通〔2006〕139号)同时废止。
更多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发表及评审条件相关信息推荐:
医学全在线-期刊频道(www.med126.com/qikan/)第一时间整理发布全国各地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告、评审结果、论文评审条件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