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32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论.文.客.服.QQ,80018565,能坚持正常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高级统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条件(一)博士研究生,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二)硕士研究生,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3年。
(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20年或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四)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二十五年或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对于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经国家相关专业(包括会计、审计、经济)的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的中级资格证书,因工作需要转到统计岗位工作满2年(获博士学位满1年)的统计人员,分别对应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识水平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熟悉统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政策。
2.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处理),能够运用统计理论和方法写出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统计专业调查报告和论文。
(二)工作能力与业绩
有丰富的统计工作实践经验,主持过大型统计调查,具有科学的整理统计资料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取得统计师资格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实施自治区级、部级以上的专项调查1项以上或地、市、厅级专项调查3项以上。
2.担任地、市、厅级机构的统计工作5年以上或承担县级机构或大、中型企业的统计工作6年以上者。
3.作为主要参加人从事整理、编辑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4年以上者。
4.自治区级、部级以上部门授予的统计工作先进个人。
5.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大型调查,调查资料准确及时论.文.客.服.QQ,80018565,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的。
(三)主要成果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部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厅级内部经济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经本单位领导审签的统计分析报告5篇以上。
3.作为主要执笔人承担完成自治区统计部门的课题3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八条 对于为我区统计事业做出重要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评审。申报破格评审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三)申报破格学历者,获得统计师任职资格年限满8年。
第九条 凡申报破格高级统计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报刊上发表4篇以上的统计、社会、经济论文,其中1篇获得自治区或部级的奖励。
(二)个人出版过统计或经济专著在20万字以上者(合作成果均为第一作者)。
(三)作为主要主持人在大型国情国力调查(经济普查、工业、农业、人口、三产、基本情况调查等)中获得国务院有关领导小组奖励2次以上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论.文.客.服.QQ,80018565,剽窃他人成果的。
如参加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工作业绩、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宁职改办〔1996〕38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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