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制度,热心为群众服务,讲究仪表、礼貌待人、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
2、严格实行公开办事制。按照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政府及政府机关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能够对外公开和可以对外公开的都对外公开。
3、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对象到区卫生局(或来电话)办事、咨询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在职能和岗位职责范围内必须解答、办理或者交经办科室(人)办理。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手续不齐全或未能及时办结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局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必要时,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电话并告知有关经办人,同时将经办人的姓名和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告知服务对象。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说明。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4、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对象到区卫生局(或来电话)办事、咨询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程序、承办的内容、时限、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
5、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按照限时办结的要求和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办理。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6、严格实行A、B岗工作制。在合理设置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B岗自动顶岗,及时办理可以即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
7、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发现有违诺现象的,可向我局投诉和举报,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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