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和技术服务水平。我厅决定对全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2009年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获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全部机构。
二、年检时间
2009年9月中旬至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请年检须提供的材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申请表;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三)本年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监督管理情况(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四)本年度书面工作总结;
内容包括:
1、机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变更情况、资质有效期等);
2、机构人员情况(是否经过培训、是否持有省卫生厅认定的部门颁发的证书、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人员是否具有
执业医师资格证明并在本单位注册;从事
尘肺、放射诊断的人员是否具有资质)
3、本年度开展工作情况;
4、仪器设备变动情况;
5、专业技术档案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评价报告等);
6、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五)本年度的工作汇总统计表。
四、抽查资料数量
(一)现场抽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0份已完成的评价报告,不足10份全部抽取。
(二)现场抽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全部的工作档案和已完成的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同时,现场抽查1家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三)现场抽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全部职业病诊断档案。
五、人员组成
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
六、工作程序
(一)听取汇报
听取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服务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报,听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汇报。
(二)查阅资料
抽查评价报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诊断档案和质量体系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查看工作现场,核对人员资质、核对仪器设备,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四)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卫生厅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七、工作要求
(一)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建议,详细记录,并写出检查报告。
(二)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责令其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暂停其技术服务工作、撤消其资质等处理,并向全省通报。
(三)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自律,不违纪违规。
附件:1. 2009年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
2. 2009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结果年度统计汇总表(按有害类别统计);
3.2009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结果年度统计汇总表(按用人单位统计);
4.2009年度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结果年度统计汇总表;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提纲;
6.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提纲。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机构 年检 通知
抄送:卫生部,省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9月22日印发 |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