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等8部门关于下发《江苏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2〕10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教育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为加快我省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1]106号和苏政发[2001]107号文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纲要(2001-2010年)》,现下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江苏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1-2010年是我省实现“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妇幼卫生事业肩负着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使命,是立足现代、面向未来的事业。为加快我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服务,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和《江苏省2001-2005年儿童发展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纲要。
一、背景
(一)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
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市场化取向越来越明显;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疾病谱进一步改变,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外开放全面扩大,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去年我国又加入了WTO,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融入世界经济的新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人的全面发展越来越重视,对未来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关注,其中健康素质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健康素质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为加速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广阔的空间,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医疗保健机构从过去单一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从个体防治疾病转向综合防治和群体干预,重视环境和人群行为危险因素的控制和干预,并对现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及服务模式等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妇幼卫生事业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九五”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抓住机遇,积极探索,进一步推动了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有效地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健康。
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意识逐步增强,纠正了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政规章,取缔了非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保障了妇幼保健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和完善了配套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与人员资格许可制度,妇幼卫生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贯彻落实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得到了巩固和发展。大多数省辖市完成了妇幼保健院、所的合并,妇幼卫生工作条件明显改善,硬件建设有了较快发展,综合服务能力增强,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妇女儿童“九五”发展纲要,大力开展创建爱婴医院、爱婴市县活动和国际合作项目,引进妇幼卫生适宜技术,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提高了服务质量,促进了妇女儿童整体健康水平的提高,200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已分别降至28.28/10万、11.20‰和14.61‰,妇女平均期望寿命达到了74.96岁,各项指标提前达到了规划纲要目标,位处全国领先。
存在的问题是,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普遍较差,妇幼卫生队伍素质偏低,妇女儿童健康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严重制约了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有些地区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非法接生仍然存在,执法工作力度有待加强。
二、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目标
(一)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总目标
我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总目标为:到2010年,全省建成服务理念、设施装备、医疗保健技术、服务队伍和管理模式基本现代化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妇幼卫生服务需求,保障和促进生殖健康,确保妇女儿童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主要目标
1.妇女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6岁以上;妇女健康预期寿命2005年和2010年分别比“九五”期末提高3岁和5岁以上。
2.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05年分别控制在25/10万、15‰和20‰以下,到2010年分别控制在20/10万、12‰和16‰以下。
3.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2005年和2010年分别控制在9‰和8‰以下。
4.全面实现妇幼卫生法制化管理,从事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持证执业率达100%,依法开展妇幼保健技术服务。
5.建立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省、市、县(市)及常住人口较多的区分级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建设实现基本现代化;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健全。
6.加快妇幼保健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建成省级妇幼保健重点专科30个,并培养相应学科带头人;建立梯次合理的妇幼保健人才队伍。
7.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对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疾病防治;全面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全省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稳定在95%以上。
8.改进妇幼卫生管理,全省“三网”监测实现计算机管理网络化;妇幼保健机构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爱婴医院长效管理。
9.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健康保障制度,孕产妇保健保偿覆盖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保偿覆盖率均达85%以上;建立城市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10.市、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妇幼卫生改革,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1.坚持妇幼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正确方向。认真贯彻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发展为主线,以贯彻执行“一法、两纲、两规”为重点,努力满足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
2.合理配置妇幼卫生资源。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调整存量卫生资源结构,优化妇幼卫生资源配置,确保为妇女儿童提供优质的卫生保健服务。
3.改革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完善院(所)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建立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要积极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逐步建立起责权明晰的管理体制。
4.完善妇幼卫生监督体制。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分妇幼卫生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妇幼卫生监督体制,增强执法主体意识,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的职责,加大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以及规范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1.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合理设置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按省、市、县(市)三级设置。省建妇幼卫生保健中心,对全省妇幼保健工作实施指导;省辖市妇幼保健机构都要发展成为妇幼保健院;各县(市)及常住人口较多的区要建好一所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也可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机构实行等级评审制度。省、市级妇保机构可创建三级妇保院;县(市)可创二级妇保院和等级妇保所;每级均设甲、乙两个等次。甲等妇幼保健院、甲等妇幼保健所比例2005年和2010年分别达70%和90%以上。
2.加强基层妇幼保健网络建设。乡(镇)由卫生院或预防保健机构承担本地妇幼保健工作任务。城市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社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开展基层妇幼卫生服务。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发展。进一步增加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功能任务,2005年基本实现房屋、设备、人才三配套; 2010年实现基本现代化,全面提高我省妇幼卫生服务能力。
(三)加强人才培养,增强综合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1. 抓好人才培养,提高妇幼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好人员入口关,提高妇幼卫生队伍学历层次,进入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级妇幼保健院具有硕士学历医务人员达到卫技人员总数20%。加强妇幼卫生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强化在职业务培训和考核。建立梯次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三级妇幼保健院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务人员达到25%以上,造就一批适应卫生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妇幼保健专业人才,保障妇幼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巩固爱婴医院创建成果,加强医疗机构的产儿科建设和管理,提高围产期保健和产科服务质量,尤其要提高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妇产科、儿科的急救水平。重点地区要把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列为专题项目,组织力量研究并实施有效的措施,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3.依法规范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它生殖保健服务,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生殖健康。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预防,进一步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逐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面,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 加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2005年卫生保健合格率达100%。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儿童的龋齿防治工作。
5. 做好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巩固和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开展新生儿残疾早期干预;积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做好性病防治工作;积极做好妇女病普查普治,提高妇女病普查普治率;加强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以及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服务工作。
6.大力发展妇女儿童心理卫生咨询、青春期卫生保健和社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
(四)提高妇幼卫生管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认真学习借鉴现代管理知识和经验,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高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建设统一效能的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重视妇幼卫生管理人才培养,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妇幼卫生基本现代化发展要求的管理队伍。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高妇幼卫生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完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努力适应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把实施《江苏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纲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是政府的责任。实施《江苏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纲要》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本纲要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感,把实施《江苏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纲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为“纲要”的实施提供政策保障。同时,各级政府应协调解决“纲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妇幼卫生事业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基层工作进行监督评估指导,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实施情况,充分发挥参谋作用。
3.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计划、财政部门要把妇幼保健经费纳入计划、预算;民政部门要把好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关;计划生育部门要发挥网络优势,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基层的妇幼保健工作;教育部门要把卫生保健纳入托幼机构准入的必备条件;宣传部门要抓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物价部门应合理调整妇幼保健服务价格。
(二)强化政府职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1.强化行政职能,建立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妇幼卫生行政管理新体制。运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市场供求调节等手段,调控妇幼卫生服务市场,加强全行业监督管理。
2.加快完善地方卫生法律规范体系,认真清理和修订有关卫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改革和完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技术应用等妇幼卫生服务要素的行政审批制度。
3.认真学习贯彻《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卫生部门要增强执法主体意识,加大妇幼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依法强化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妇幼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改革和完善卫生投入机制,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各级政府要重视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市、县(市)政府可以设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到2005年,有条件的省辖市以及苏南的县(市)建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到2010年,争取全省所有市、县(市)均建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合理安排妇幼卫生服务经费。根据省政府下发的《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和《江苏省2001-2005年儿童发展规划》要求,“十五”期间各市、县(市)用于18岁以上妇女的卫生保健经费年人均不低于2元;到2010年各市、县(市)用于18岁以上妇女的卫生保健经费年人均不低于3元。有条件的地区,同期用于儿童卫生保健经费的人均标准,可参照妇女卫生保健经费的标准执行。
(四)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健康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抵御疾病风险能力
1.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妇女儿童健康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妇女儿童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儿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2.大力推行妇女保健保偿、儿童保健保偿、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和妇女生育保险;省辖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实施社区妇幼保健保偿制。2010年全省妇女保健保偿和儿童保健保偿常住人口覆盖率均达85%以上。
3.以大中城市为中心,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城市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五)做好监测与评估,确保“纲要”顺利实施
1.省人民政府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对“纲要”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测以及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2.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通过对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动态分析工作,随时发现问题、预测趋势、进行科学决策,保证“纲要”的顺利实施。
3.各相关部门每两年对“纲要”的实施进行阶段性监测评估;每五年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