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卫生局文件
玉政发〔2011〕19号
关于印发《玉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玉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玉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的管理,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医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省、市下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工资补助资金;
(二)中央、省、市下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后经常性支出差额补助资金;
(三)中央、省、市下拨基层医药卫生改革以奖代补资金;
(四)中央、省、市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五)中央、省、市下拨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六)中央、省、市下拨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七)中央、省、市下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人员分流安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资金;
(八)中央、省、市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项目资金、无偿配备的医疗设备和办公设施设备等;
(九)中央、省、市新增其它各类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管理、依法理财原则;
(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三)强化监督、追踪问效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
(一)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应当依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玉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逐级审批制,即由卫生局按工作开展需要和相关标准,核定资金分配额度,经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核算中心设定专项科目,下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三)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实行专账或专户(按相关政策规定设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专项事业、专门项目用途之外的其他项目。医改、公共卫生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建、偿还历史欠债、购置设备药品、公务接待等支出。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及时向核算中心报帐。核算中心要按照支出科目类型,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资金运行情况,每季度向局领导办公会议报告资金执行情况。
(五)实行专项资金使用审核审批制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0元(含3000元)以上支出,由核算中心主任负责审核;5000元(含5000元)以上支出,由卫生局分管领导审核;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支出,由卫生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五条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绩效情况要进行追踪问效,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检查。凡不按本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的后续拨款,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