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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来源:新疆卫生厅 更新:2013/8/8 中国卫生人才网
新疆卫生信息网:有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公告: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为切实加强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技术准入,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技术准入,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牧业医院、国营农牧场卫生院及门诊部、诊所等。

二、开展静脉输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至少应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卫生机构未配备注册医师和护士,没有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

三、开展静脉输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输液反应及抢救原则和方法,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方能从事静脉输液业务。

四、开展静脉输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设施要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五、开展静脉输液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备、药品和给氧装置。使用药品、一次性静脉输液器具等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严格按规定目录配备和使用药品,不得超目录用药,使用后的一次性静脉输液器具做到及时消毒毁形,并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分类处理。

六、严格掌握静脉输液指征,做到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注射。严格掌握激素、中药注射剂和高危药品的适应症。

七、抗菌药物静脉输液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10版)》,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两种,具有相同或相似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应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得采购和使用。开具和使用抗菌药物静脉输液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及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和考核。

九、规范医疗文书书写,静脉输液病人必须开具静脉输液处方,书写门诊病历和门诊日志,且处方内容与门诊病历必须一致。

十、严格执行静脉输液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及“三查七对”,输液过程中加强巡视,观察病人全身情况,对发生静脉输液反应及时处理。加强静脉输液不良反应应急处理能力培训,熟练掌握抢救设备和抢救药品的应用,确保静脉输液安全。

十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静脉输液业务,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详见附件1)进行的认证考核和条件准入,验收合格后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允许开展静脉输液业务”,在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由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公示牌(公示牌式样详见附件2),并将该项内容作为每年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合格者可继续挂牌,不合格者将采取摘牌限期整改等措施,同时接受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二、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13年9月1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业务的检查验收工作,逾期未达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静脉输液业务。

十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督查力度,不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督查重点内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但整治不力的应取消其静脉输液资格,特别是对以营利为目的故意滥用静脉输液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2、公示牌式样

2013年4月2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评审项目

检查内容

分值

检查方法

评分方法

得分

扣分理由

规章制度

对静脉输液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5分

查看资料

视资料完备情况酌情扣分。

人员资质

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至少应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15分

查看人员资质证明

医、护、药某一类人员资质证明缺失扣5分,资质不全视情况酌情扣分。

医疗用房

开展静脉输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设施要求应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10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硬件设施

开展静脉输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备、药品和给氧装置。

5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药品耗材管理

使用的药品、输液器具等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严格按规定目录配备和使用药品,不得超目录范围用药,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5分

查阅资料

视资料完备情况酌情扣分。

严格审核药品、耗材经销企业资质,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并做好验收记录。

5分

查一年来的经销企业证照,查药品的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书等资料

发现一家经销企业证照不全扣1分,发现一种药品验收记录或资料不全扣1分。

外用、内服、针剂分开放置,标识清楚。

2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冷藏、避光药品按规定存放,不合格药品与合格药品分开单独划区存放

2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剧毒药品、麻精药品、高危药品应分类保管并明显标识、分开放置并上锁。

2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备用药品(包括毒、麻、限、精神药)按要求保管,并班班清点、登记,每月有检查记录。

2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无过期、变质药品

2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消毒隔离

医疗用房、输液器具等按规定进行消毒。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做到及时消毒毁形,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分类处理,严禁重复或回收使用,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5分

查阅资料、记录,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输液准备室环境整洁,无私人物品并按要求管理

3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输液室内配有洗手设施、并配有洗手液。

2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医疗文书

规范医疗文书书写,输液病人必须开具输液处方,书写门诊病历和门诊日志,且处方内容与门诊病历必须一致。

5分

查阅资料

视资料完备情况酌情扣分。

护理安全

严格执行输液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及三查七对,输液过程中加强巡视,有护士巡视输液情况相关记录,观察病人全身情况,对发生输液反应及时处理。加强输液不良反应应急处理能力培训,熟练掌握抢救设备和抢救药品的应用,确保输液安全。

5分

查阅记录,现场查看,现场抽查2名护士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输液管理

给药前须询问过敏史;需做皮试药物,给药前按规定做皮试并分别在处方及就诊病历上注明皮试结果(阳性结果用红笔标注)和签名。

4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合理安排用药,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备有药物配伍禁忌表,输液卡或输液瓶(姓名、药名、剂量)上有输液时间、签名。

4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输液病人按病情采取舒适体位,行动不便者在位置上行输液操作(小儿除外)

4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输液室内应标有提示病人在本院输液等字样

4分

现场查看

视现场查看情况酌情扣分。

有差错事故登记本(包括事件经过、讨论分析意见、整改措施等)

4分

查阅记录

视资料完备情况酌情扣分。

继续教育

开展输液业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卫生局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包括医疗药理学、合理用药、静脉输液、抗菌药物、激素、中药注射剂、高危药品等),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输液反应及抢救原则和方法,经过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才允许开展输液业务,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5分

查阅记录

视资料完备情况酌情扣分。

注:总分为100分,达到90分以上才能通过。

附件2:

  

具体要求如下:

一、大小:同A3纸;

二、材质:铝塑板+背胶喷绘;

三、标题字体:方正小标宋简体,48号,加粗,黑色;

四、“医疗机构名称至发证机关”字体:宋体,二号,加粗,黑色;

五、其余内容字体:仿宋_GB2312,二号,黑色;

六、底色:浅绿,垂直渐变;

七、十字:白色十字,红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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