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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商洛市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系列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公告

来源:商洛卫生网 更新:2014/6/25 中国卫生人才网
商洛卫生通知网:有关印发商洛市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商政卫妇发〔2014〕5号关于印发商洛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教体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加强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有效保障全市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省相关要求,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商洛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商洛市卫生局 商洛市教育局 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商政卫妇发〔2014〕5号 

关于印发商洛市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教体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有效保障全市儿童身心健康,根据中、省相关要求,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商洛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卫生局 商洛市教育局 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6日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市幼儿园, 

市食品药品监察大队。

 商洛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印发

商洛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以及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探索建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以改善托幼机构卫生基础设施和管理措施为重点,加强协作,标本兼治,全面提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水平,优化集居儿童生活环境,控制各种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饮食安全,努力为广大师生提供规范、有效的卫生保健服务,进一步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独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各小学内部附设的学前班和单位(厂矿)设立的幼儿班可参照本方案开展相应工作。

    三、职责分工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坚持“部门协作、各负其责,分级分类、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支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管理指导与监督检查。

    (四)妇幼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日常管理、综合评估以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考核等具体工作任务。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托幼机构的膳食营养、体格锻炼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收集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制定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中心城市城区政府举办的公立托幼机构,按照行政区划由市妇幼保健院和商州区分别管理。市卫生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模式,打造工作亮点,总结成功经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商州城区选择3-5所规模较大的民营托幼机构由市妇幼保健院直接管理。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托幼机构开展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对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建议,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宣传、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六)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托幼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教学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督www.med126.com/shouyi/检查。

    (七)托幼机构:是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各部门、各单位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及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规范管理、组织实施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四、工作内容

各县区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托幼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省规定,认真落实“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控、日常保育护理和常见病预防、伤害预防、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10项卫生保健工作任务。要进一步规范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切实做好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和周期性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从即日起,全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在招生前,必须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1)和相关申请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妇幼保健、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等相关专家,按照《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附件2)的规范要求进行检查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3),评价结果要及时向教育部门反馈,评价合格后教育部门予以注册发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重新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此项工作。对已经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评估工作可委托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等单位共同参与。评估结果同时上报卫生、教育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托幼机构整改落实。设立食堂的托幼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前现场评价及食品安全管理定期评估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今年6月底前,各县区要组织力量,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一次集中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告卫生、教育管理部门,并向托幼机构做好反馈。

   (二)不断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日常管理。各级托幼机构要根据规模、招收儿童数量等合理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专兼职保健人员。卫生室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定期校验;保健室设置符合国家《工作规范》规定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收托90-150名儿童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员,每增加150名儿童增加1名,收托90名以下儿童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保健员,保健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全市所有托幼机构卫生室或保健室必须于今年8月底前全部设置到位,保健人员配备齐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指导托幼机构健全完善一日生活制度、膳食管理制度等10项工作制度,落实膳食营养、卫生消毒等应承担的保健任务,建立9种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附件4),按时填写上报4种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附件5),不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整体工作水平。

(三)扎实开展托幼机构管理和保健人员培训工作。托幼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应主动参加卫生保健管理及业务知识培训,包括岗前培训考核和日常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疾控、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机构配合协助。市、县级妇幼保健院至少每季度组织举办1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班,对即将进入托幼机构从事保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并依据考核结果颁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至少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卫生保健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充分利用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入园督查等有利时机,加强保健知识现场指导,增强托幼机构负责人及保健人员的卫生保健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托幼机构积极参与配合,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服务能力得到提升。

(四)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及工作人员健康体检。首先,切实做好儿童入园前健康检查。市级托幼机构儿童入园前健康体检定点单位确定为市妇幼保健院,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确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体检工作。各定点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如实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6),做出可否入园的结论。儿童离园3个月以上重新入园要再次体检,儿童转园时原托幼机构要提供《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附件7),有效期3个月。其次,规范开展在园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好在园儿童健康体检工作,体检项目及体检频次符合《工作规范》要求。托幼机构要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家长,并建立儿童健康档案,配合做好体弱儿管理。同时,认真做好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原则上由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分别负责(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体检能力的,县区卫生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重新指定定点体检单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所对应的定点单位进行体检,体检项目与《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8)规定内容相符,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附件9)方可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接触食品人员)健康体检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同级体检结果互认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取得《www.med126.com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不再参加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其健康证复印件一并纳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档案资料。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在岗人员每年定期体检1次,发现异常者要及时告知托幼机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鉴于中心城市城区托幼机构多,入园儿童数量大,工作人员岗位变动频繁,儿童入园前、工作人员上岗前可自主选择市、区两级定点单位进行体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托幼机构是学龄前儿童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儿童的正常发育与身心健康,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深远。各级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确定分管领导及分管科室,明确工作职责,积极沟通协调,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各自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合力推进。

(二)规范程序,扎实推进。各县区、市妇幼保健院要认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及辖区内托幼机构深入学习《管理办法》、《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准入、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证发放等重点工作,规范服务流程、公示审批程序、简化审报资料,把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准入关。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工作人员体检、儿童体检、业务培训等日常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各项保健任务,扎实推进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政策及保健知识宣传,宣传内容拓展到儿童保健法律法规普及、体格锻炼、心理行为保健等各个方面,不断增强儿童家长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保健意识,提高他们支持配合卫生保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儿童成长、关心儿童健康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考核,确保实效。市卫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分别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进展迟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县区要实行问责,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通报处理。同时,市妇幼保健院、各县区也要建立考核机制,至少每半年抽调人员深入托幼机构对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一次,对思想不重视、职责履行不到位、保健工作开展流于形式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力促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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