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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遴选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5/11/6 中国卫生人才网
泉州市医考中心:有关遴选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通知: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经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办法》(下称《遴选办法》)和《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下称《评分标准》)予以公告。请申请参与遴选的

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经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办法》(下称《遴选办法》)和《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下称《评分标准》)予以公告。

请申请参与遴选的企业在2015年9月25日18:00前,按照《遴选办法》和《评分标准》要求,向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联系电话:22980811)。泉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按照《遴选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遴选。

 

附件:

1.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办法

2.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

3.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申请表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21日  

附件1

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办法

为保证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平公正遴选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提高配送集中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和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泉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要求,决定从我市现有药品批发企业中遴选6家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目的

   (一)保障非基本药物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二)保障非基本药物供应及时性,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各级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三)提高我市非基本药物配送集中度,降低配送费用,发挥规模经济作用,提升我市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现代化水平。

二、遴选原则

   (一)自主申请原则

注册地址在泉州市,并具备在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拟参与泉州市非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均可自主提出申请。

   (二)公平公开原则

   《遴选办法》、《评分标准》及遴选结果等信息在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计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先选择原则

对泉州卫生事业及医药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承担市级应急救灾和战备药品储备的企业,优先考虑进入非基本药品配送企业遴选。

三、遴选程序

   (一)泉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制定《遴选办法》和《评分标准》,并在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计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参与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提交申请并附《评分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材料。

   (三)泉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在企业提交申请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其申请资格。

   (四)泉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审核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选出6家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如出现两家及两家以上企业得分相同并列第六位的,按企业第七、八标配送品规多的优先选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因故被取消资格的,按得分高低依次递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及公示后有异议但核实后异议与事实不符的6家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报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遴选结果通过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遴选全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四、监督管理

  (一)入选的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在入选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泉州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药品配送承诺书,保证委托配送的中标品种按相关规定全部配送到位,对配送的药品质量、履约和及时性负责。

  (二)入选配送企业要严格执行《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后的半年内,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将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估。对不能履行配送职责,无法完成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立即取消本轮及下一轮市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配送资质。

   (三)入选的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若被取消配送资质,其原承担的配送品种的生产企业在其它入选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重新签定配送协议。

(四)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入选的配送企业申报材料的相关信息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对于擅自变动或降低标准的要给予纠正,并对其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超过两次违反规定的,取消本轮及下两轮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的资格。

(五)其他

鼓励各地医药配送企业参与泉州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健康服务业建设。凡同一法人在泉州市域内注册、年纳税1000万以上,或对医院等健康服务业投资3亿元以上的,我市都将按程序报批支持在泉州市域内参与药品配送、优先递补。

附件2

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要点

分值

得分

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

是否为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5分)

企业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5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其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提供的证照均应在有效期内,缺少其中一个证照,该项目不得分,且不能参与遴选。

2

是否具有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七、八标配送企业资格(3分)

 企业未取得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七、八标的配送资质的不得分。

3

 

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配送企业名单为准。

3

注册资金(4分)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 1000万元以下1分;1000万元-3000万元2分;3000-5000万元3分;5000万元以上4分。

4

 

银行到资证明或企业自行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经营范围(6分)

企业经营范围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生化药品之内的得4分;企业除上述经营范围之外,还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二类精神药品加1分;还经营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加1分。

6

 

《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注:经营范围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项目为准。

5

仓储条件(6分)

仓库面积: 3000平方米以下3分;3000-4000平方米4分;4000-5000平方米5分;5000平方米以上6分。

6

 

企业仓库产权及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注:1、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仓库面积为准;2、仓库应至少1个独立冷库,否则该项目不得分。

6

销售总额(7分)

总销售额: 1亿元以下4分;1 -2亿元5分;2-3亿元6分;3亿元以上7分。

7

 

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的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注:应由国税、地税部门盖章确认。

7

与省基药配送11家遴选企业合作(6分)

与全省遴选的11家基药配送企业有关联的企业集团全资子公司6分、企业集团控股的公司4分;参股的2分。

6

 

1.工商部门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相关证明材料;

2.关联企业合法经营有效证件和承诺书(省确定的基药配送企业承诺:非基药由泉州关联企业配送,在泉州依法纳税并给予品种资金支持)。

8

中标药品配送品规数量(8分)

100个以下5分;100-300个6分;300-500个7分;500个以上8分。

8

 

该数据以2014年度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的数据为准,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

9

中标药品配送履约率(6分)

中标药品配送履约率: 70%以下3分;70%-80%4分;80%-90%5分;90%以上6分。

6

 

该数据以2014年度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的“入库率”为准。

10

服务基层客户数

(6分)

 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家以下3分;50-100家4分;100-150家5分;150家以上6分。

6

 

该数据以2014年度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的数据为准。

11

配送车辆(4分)

5辆以下1分;5-10辆2分;10-15辆3分;15辆以上4分。

4

 

企业拥有产权的配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注:车辆应包含至少1辆冷链配送车,否则该项目不得分。

12

企业信誉(4分)

获得最新周期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市级1分;省级1.5分;国家级2分。企业信誉好,医疗机构反映良好得2分,被投诉配送不及时等问题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4

 

企业提供评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结合平时投诉情况和随机抽查3-5家医院了解情况。

13

是否存在药械经营违法违规和质量安全问题(8分)

2013年1月1日起至申请截止之日,企业药械经营违法行为被税务、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的,该项目不得分;违法经营假药案件被食药监部门立案查处一起的,该项目不得分;违规经营特殊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被食药监部门立案查处(不含当场行政处罚)的每起扣2分,扣完为止;违规经营劣药被食药监部门立案查处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8

 

企业提供所在地县(市、区)税务、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14

纳税金额(12分)

100万以下9分;100-200万元10分;200-300万元11分;300万元以上12分。

12

 

企业提供在泉州市域内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的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注:应由国税、地税部门盖章确认。

15

就业人数(6分)

50人以下3分;50 -75人4分;75-100人5分;100人以上6分。

6

 

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纳有关“五险一金”(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及公积金)员工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

16

社会贡献(4分)

对泉州突发疫情积极组织药械货源,不屯积,不哄抬价格,努力满足供货,兼顾公益性得2分;履行其他社会责任,如公益捐款、助残助学、帮助泉州医疗单位医药事业发展、投资、引才、担保等得2分。

4

 

由企业提供材料。

17

配送网络(2分)

配送网络完善,能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

 

由企业提供材料。

18

协调处置合理

(3分)

企业承诺能积极与厂家协调临近效期等特殊情况药品合理处置,减少使用单位损失。不承诺不得分。

3

 

由企业提供材料。

 

 

说明:

1、申请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为复印件的,每份均应加盖企业的红章;

2、企业申报资料涉及的相关数据未标明时间节点的,以本标准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

3、本标准数据涉及区间的,区间低限的数据包含,区间高限的数据不包含。如:“注册资金:100万元-500万元1分;500万元-1000万元2分”的规定,假设企业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则得1分;为1000万元则得2分;

4、本标准涉及的数据以申报企业本身数据为准,不包含集团其他公司的数据;

5、本标准数据截至公布日期为止(条款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附件3

泉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申请表

企业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企业情况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GSP认证证书号

 

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万元)

 

是否具备七、八标配送企业资格

 

仓储面积(平方米)

 

2014年度销售额(万元)

 

中标药品配送品规数量

 

中标药品配送履约率

 

企业信誉证书及客户投诉情况

 

药品配送车辆数(辆)其中冷藏车数量(辆)

 

服务基层客户数

 

通过新版GSP认证时间

 

是否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件

 

与省基药配送11家遴选企业合作情况

 

2014年度纳税额(万元)

 

就业人数(人)

 

社会贡献

 

配送网络

 

协调处置

 

市药招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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