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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组织推荐郧西县第十次科学技术奖励的公告

郧西县卫生人才网:有关组织推荐郧西县第十次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西科字〔2015〕7号 签发人:李传泽关于组织推荐郧西县第十次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为了充分调动全县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郧西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郧西县第十次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类别郧西县第十次科学技术奖励类别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其中:科学技术突

西科字〔2015〕7号    签发人:李传泽

关于组织推荐郧西县第十次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充分调动全县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郧西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郧西县第十次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别

郧西县第十次科学技术奖励类别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其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不分等级,宁缺勿滥;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推荐条件

1、凡推荐郧西县第十次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必须符合《郧西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2、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过县以上鉴定验收的科研项目;

3、经过鉴定验收并在省、市科技部门办理成果登记并应用于生产实践2年以上,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4、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且转化应用效果显著的;

5、著作、科普作品等软科学研究项目,需有重要创新成果,并得到相关决策及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6、获省、市科技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推荐,若该项目后期得到广泛推广应用或有新的科研突破的,也可推荐;经县人民政府评审并授奖的一律不再推荐上报。

二、推荐材料

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填写《郧西县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价证明;

(二)项目应用单位出具的项目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

(三)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或查新报告;

(四)主要研究的工作总结及技术报告或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其它证明材料等;

推荐材料内容要求详细、如实填写,特别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要认真核实。同时,要把握好推荐等级,并经主管单位审核签字盖章。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其中:纸质1份,电子文档1份),纸质材料必须是盖章的原始材料。上报纸质资料时需将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A4纸),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全套资料”字样。

三、推荐程序

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批推荐,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按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的隶属关系推荐。推荐单位要切实把好推荐初审关。

四、推荐时间:从发文之日起到2015年6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五、联系部门:郧西县第十次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办公电话:6227390。

联系人:周崇高  13508676289

王艺波  15586983056

王  尧  13508676781

  

郧西县科学技术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郧西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郧西县人民政府设立郧西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县科技奖),分为三类: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条 县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县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郧西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县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协调,提出有关科技奖励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奖励类别的增减及其他重大问题。

郧西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郧西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县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郧西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技术发明、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发明的;

(五)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本县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开发出具有市级以上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十条 县科技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类不分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县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的数量从严掌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

第十二条 县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专家推荐:

(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在本县工作的5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四)县科技行政部门授予推荐权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技术资料和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县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县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向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通过评审的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进行审定,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县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日,异议处理期为30日。异议处理完毕,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县科技奖奖励数额由县政府确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县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有关实施本办法的细则,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郧西县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适用于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附件二:郧西县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适用于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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