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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椒江区医药卫生人才网:有关开展2012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公告:椒卫〔2012〕142号关于开展2012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经研究决定,2012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定于2012年9月10日开始,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如下:一、校验对象:市立医院、市中医院、市眼科医院、台州发电厂职工医院,各民营医院,区妇幼保健所、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各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二、校验材料

 
 
 
 
 
 
 
 
 椒卫〔2012〕142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经研究决定,2012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定于2012年9月10日开始,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校验对象:市立医院、市中医院、市眼科医院、台州发电厂职工医院,各民营医院,区妇幼保健所、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各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
二、校验材料:办理校验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评分结果;卫生院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办理校验时须提供医疗机构年审表(见附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完成本年度上半年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校验时还需携带公共卫生工作日志,经卫生院、区卫生局二级检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校验。
三、校验要求: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校验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区卫生监督所、各卫生院要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考核评定工作,区卫生局将组织抽查,考核评定合格的医疗机构按指定时间办理校验手续。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计超过36分(含36分)的;
(二)依法执业分级评定不合格的(见区卫生局《关于开展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的通知》<椒卫〔2009〕第119号>);
(三)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上半年未完成、公共卫生工作日志检查不合格的;
(四)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的;
  (五)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六)限期整改期间的;
  (七)停业整顿期间的。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区卫生局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予以注销。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四、校验时间安排:
1、市立医院、市中医院、市眼科医院、民营医院、区妇幼保健所、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2012年9月10日
2、卫生院及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2012年9月11—12日
3、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
海门片、白云片:2012年9月13日
葭沚片、东山片:2012年9月14日
洪家片、下陈片:2012年9月17日
三甲片、前所片:2012年9月18日
章安片:2012年9月19日
4、门诊部:2012年9月20—21日
5、卫生院辖区外个体诊所:2012年9月24—25日
6、台州发电厂职工医院、医务室:2012年9月26—27日
五、校验地点:区卫生局医政科101室(东枫山路18号)。
六、校验说明:2012年4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参加本次校验。
 
附件:椒江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年审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椒江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年审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建筑面积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以下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暂缓校验,整改验收合格后再次进行校验,检查考核结果请在方框内打“√”
1、《浙江省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评分标准》结果   合格□ 不合格□
2、开展三大类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要求做好记录   合格□ 不合格□
3、对外名称、标牌统一规范  合格□ 不合格□
4、按规定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且摆放符合药械管理要求   合格□ 不合格□
5、医务人员照片等基本情况按规定上墙     合格□ 不合格□
6、门诊日志、门诊处方、发票书写规范,做到“三统一” 合格□ 不合格□
7、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合格□ 不合格□
街道
卫生院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
人员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
领导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检查内容第1项由区卫生监督所组织考核评定;第2—7项由卫生院组织检查考核,区卫生局将组织抽查。
 
  
 
 
 
 
主题词:卫生 医疗机构 校验 通知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局    2012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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