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 山东卫生厅 > 济宁 > 正文:济宁医考网:关于对全市妇幼保健院级别认定进行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全市妇幼保健院级别认定进行检查的通知

济宁医考网:有关对全市妇幼保健院级别认定进行检查的公告:各县市区卫生局,济宁高新区社发局,北湖度假区社会事业部,兖矿集团卫生预防中心,市直及省驻济有关医疗单位: 为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精神,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妇幼保健院级别认定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检查内
各县市区卫生局,济宁高新区社发局,北湖度假区社会事业部,兖矿集团卫生预防中心,市直及省驻济有关医疗单位:
为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精神,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妇幼保健院级别认定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检查内容: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要求,检查各级妇幼保健院是否符合基本建设标准。
三、检查时间: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
四、检查人员:市卫生局组织医政、卫生监督人员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检查组。
各级妇幼保健院应严格按照《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结合自身条件提出相应级别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市卫生局对检查验收合格达到相应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将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联系人:李立博,电话:2316629。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doc”。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妇幼保健院 基本标准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陈颖副市长、丁冲副秘书长。
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5日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