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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卫生系列局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印发《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宝鸡医考网: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印发《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êD?àéú??±|?|êD?Dò?ò?1üàí??1?óúó?·¢??±|?|êDò?ê|?àμ??′òμ1üàí°ì·¨?·μ?í¨?a.html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15日经宝鸡市卫生局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宝鸡市卫生局 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9月19日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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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高新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15日经宝鸡市卫生局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卫生局  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9月19日

 

 

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取得医师执业证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医师多点执业提供方便,简化相关手续,引导多点执业有序开展。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备案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原则

第五条 我市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执业资质区域通用制。

第六条 市级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拟在全市其他市级同级医疗机构及市域外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审批制;拟在全市市级低级别及以下合法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备案制。

第七条 县(区)级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在本县同级别医疗机构及本县域外的其他县(区)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审批制;拟在本县县级以下合法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备案制。

第八条 全国范围内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拟在我市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备案制;全省其他地市市(县)级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拟在我市同级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报审批制,拟在我市同级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备案制。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申请备案可在我市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

第九条 多点执业不受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举办主体限制,鼓励市、县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合法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原则上不批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

基层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中医类别医师拟在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者实行申请审批制。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任职满2年)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能够较好的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范围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一致;

(五)医师定期考核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审核办理流程。

(一)申请备案制:符合条件的医师在告知原执业单位后携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登记,由接受执业的医疗机构填写《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附件1),到所管辖的市、县(区)卫生局集中统一备案。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把本辖区内备案的多点执业医师向原执业单位予以通报。

(二)申请审批制:符合条件的医师获得原执业单位书面同意后,携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登记,由接受执业的医疗机构填写《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批表》(附件2),到所管辖的市、县(区)卫生局集中统一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审批备案手续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约定,与拟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附件3),约定工作期限、工作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造成医疗事故及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该执业医师及发生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医师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同时停止在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原则上不得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法人,不得在该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校验、审核、评估、统计时纳入“工作人员”统计范围。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人事行政关系、职称晋升、政策性工资办理等均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在职在岗医师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原单位工作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  医师多点执业的劳务所得,由双方协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中医类别医师在药品零售企业中医坐堂医诊所开展多点执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一)承担政府交办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派出医师,和医疗机构之间合作项目的派驻医师,不受本办法相关条件限制,符合《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应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
(二)经批准由所在医疗机构指派在本市域内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及医务人员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以及医务人员在各类突发事件中为减少灾害伤亡实施的现场医疗救治行为均视为合法执业,不适用本办法的备案审批管理。

(三)医技、护理人员多点执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12月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宝市卫医发〔2011〕5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

附件2: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批表

附件3: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样本)

 

 

附件1 

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附范例)

   编号:610321012014001

申请人姓名

张三

性别

民族

照片

身份证号码

61030219491001002X

出生年月

1949.10

家庭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

健康状况

良好

联系电话

13100000000

学位学历

大学本科

专业技术职称

主治医师

发证机关

陕西省人事厅

专业技术资格证编码

015204

发证日期

2005.05.24

医师资格证编码

19996111061030219491001002X

发证机关

陕西省卫生厅

医师执业证编码

110610300000069

发证机关

宝鸡市卫生局

发证日期

1999.10.01

执业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类别

临床

执业范围

内科

原执业地点名称

宝鸡市中心医院

机构级别

三级甲等

执业科室

呼吸内科

联系电话

0917-3397644

行政区划

渭滨区

邮政编码

721008

是否告知

2014年9月30日已告知业务院长XXX

拟执业地点名称

陈仓区阳平镇卫生院

机构级别

一级

拟执业科室

内科

联系电话

0917-8907180

行政区划

陈仓区

邮政编码

721300

申请人签名

张三

申请日期

2014 年10月 1日

拟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

 

同意申请多点执业

 

法人:李四

陈仓区阳平镇卫生院(公章)

2014年10月 2日

拟执业地点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同意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

 

负责人:王五

陈仓区卫生局(公章)

&执业兽医nbsp; 2014年10月3日

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此表一式3份,申请人、拟执业地点和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3、本表需附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原件。

附件2

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批表附范例)

编号:6103002014001

申请人姓名

张三

性别

民族

照片

身份证号码

61030219491001002X

出生年月

1949.10

家庭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

健康状况

良好

联系电话

13100000000

学位学历

大学本科

专业技术职称

主治医师

发证机关

陕西省人社厅

专业技术资格证编码

015204

发证日期

2005.05.24

医师资格证编码

19996111061030219491001002X

发证机关

陕西省卫生厅

医师执业证编码

110610300000069

发证机关

宝鸡市卫生局

发证日期

1999.10.01

执业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类别

临床

执业范围

内科

原执业地点名称

宝鸡市中心医院

机构级别

三级甲等

执业科室

呼吸内科

联系电话

0917-3397644

行政区划

渭滨区

邮政编码

721008

是否批准

已批准,书面同意材料见附件

拟执业地点名称

宝鸡市人民医院

机构级别

三级甲等

拟执业科室

呼吸内科

联系电话

0917-3272900

行政区划

渭滨区

邮政编码

721001

www.med126.com/wsj/

申请人签名

张三

申请日期

2014 年10月 1日

拟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意见:

 

同意申请多点执业

 

法人:李四

  宝鸡市人民医院(公  章)

2014年10月 2日

拟执业地点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同意办理多点执业审批手续

 

负责人:王五 

   宝鸡市卫生局(公  章)

   2014年10月3日

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此表一式3份,申请人、拟执业地点和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各存一份。

3、本表需附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原执业地点书面同意材料、《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原件。

附件3

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

(样本)

甲方:张  三  

乙方: XX县XX镇卫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宝鸡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整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经双方共同商定,通过签订协议形式,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双方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管理,明晰双方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为 宝鸡市XX医院(医疗机构名称) 呼吸内科(科室名称) 副主任 (职称)医师,自 2014  年  10 1 日至 2015 年 10 1 日,在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自愿在乙方开展多点执业(具体工作时间双方应另行约定)。

2. 甲方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中规定其为临床  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  ;乙方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规定其诊疗科目包含内科  。乙方愿聘任甲方在本机构内科  (科室名称)开展诊疗活动,甲方保证在本人执业类别和范围内开展多点执业相关工作。

3.甲方在乙方多点执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等政策法规,在诊疗活动中坚持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全力维护患者权益。

4.甲方在乙方多点执业期间,其执业活动由乙方负责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在此过程中甲方出现的超范围执业等违规行为,应由乙方负责监督纠正;甲方发生医疗纠纷、造成医疗事故及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甲方和乙方按照有关法规或双方约定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5.甲方在多点执业期间应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职责、工作考核、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到期,续约事宜另议。

7、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遇以下情况自动失效:

(1)甲方不愿在乙方继续受聘开展多点执业(甲方应提前10日通知乙方);

(2)乙方不愿继续聘用甲方开展多点执业(乙方应提前10日通知甲方);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形。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乙方在办理多点执业申请备案(审批)手续时交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备案。

 

  甲方(签名): 张  三  乙方:XX县XX镇卫生院

负责人(签名):李  四

2014年 10月1日 2014年 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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