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人社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市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有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根据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士:药、技)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初级(师: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药、护、技初级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www.med126.com,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2年;
5、取得卫生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四)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
1、凡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人员,其学历取得的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
2、符合申报条件的2012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2010年及以后毕业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临床医学类资格考试,须按卫生部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有关事项说明:见附件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自2012年12月28 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med126.com/rencai/),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
2、现场确认
(1)个人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25日止。
考生本人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盖章的《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缴费、照片采集并签名确认(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见附件)。经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的考生申报信息将不予再更改。
(2)集体现场确认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报名点与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三)报名地点及其范围: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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