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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0/21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考试题库 评论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7) 预防医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能力和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具有处理传染病疫情及中毒事件的业务技术能力;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并能按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处理各种事宜。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8) 妇幼保健: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健康教育,能组织完成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评价。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9) 药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能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了解50种以上常用药的适应症、不良反应及配伍禁忌。

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4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10)  护理: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掌握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掌握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能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承担护理工作不少于35周,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3次。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11)  卫生技术类: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能吸收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了解本专业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第十二条   对符合晋升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援外、援藏、援疆医疗队员,评审时按照我省《关于新时期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执行。对在重大灾害事件救援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优先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巳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1、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2、近5年累计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者,延迟1年申报。

3、任现职期间没有被聘任现职的,待聘时间不作为聘任时间计算。

4、医疗差错者,延迟1年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

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3年申报。

6、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不良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章   申报、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由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查并公示后报送各级卫生计生局、人社局逐级审核上报,评审组织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市(区)卫生职称评审评委库人员等情况决定当年是否授予评审权。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执行评委组成当年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程序:

对参评人员进行现场实践能力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能力考核:参评人员在指定考试室参加由设区市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重点考核从事临床、预防、药学和护理实际工作的能力。能力考核通过者方可参加下一阶段评审。

(二)业务答辩:参评人员就任现职以来从事的工作进行述职,并进行命题答辩和自由答辩。

(三)病案考核: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提交的病案、工作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价,进一步了解实践技能情况。

最后评分并合议,按照政策规定的评审通过率确定最终结果,由全体评委表决。

第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在市(区)人社局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医学.全.在.线.提供. www.med126.com,并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验印的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在我省具有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当年退休人员,不列入参加评审范围。调入我省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满2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第十八条   按本实施细则取得的高级职称,与其他职称系列没有对应关系,不得互相转评。取得该职称者,符合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仍可申报全省卫生副高级职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能分工解释。

详情:陕西省2016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通知 陕人社函〔2016〕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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