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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和《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9/11/22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考试题库 评论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和《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政策解读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和《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卫人发〔2019〕153号)。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2017年12月,安徽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对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健全层级设置,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提出了指导意见。2018年1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为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好我省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评价工作,结合实际,我委对原有《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和《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标准条件》分为正常晋升、农村和城市基层两个系列,正常晋升序列共九章二十七条,分为总则、适用范围、基本条件、申报条件、能力业绩条件、直接申报条件、支援基层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和附则。农村和城市基层系列共七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适用范围、基本条件、申报条件、能力业绩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和附则。

三、主要修订部分

(一)关于适用范围。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明确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关于基本条件。涉及到跨专业申报的问题,按照以用为本的原则,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发展,对原《标准条件》进行了完善。正常晋升现《标准条件》为:“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须在拟晋升专业的同一级别岗位工作满1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须转岗满3年后方可申报晋升;跨一级学科的,不得跨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须申请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和评审进行转评,且转岗满3年后方可申报晋升。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农村和城市基层晋升现《标准条件》为:“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转入全科医学岗位不作要求)。”

(三)关于申报条件要求。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让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晋升职称的通道。在正常晋升序列里面增加了一条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医师资格满7年,可以申报副主任医师。

(四)关于论文著作要求。经过多年的评审,评委会专家组一致认为,申报者提供的论著难以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水平能力。现《标准条件》取消提供论著要求。

(五)关于外语(医古文)和计算机要求,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职称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现《标准条件》取消该项要求。

(六)关于抽取病案的要求。原《标准条件》要求申报者个人提交4份原始病案,评审专家随机抽取4份;现《标准条件》要求8份病案全部随机抽取。

(七)关于专业不一致问题。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修改为“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申报职称。申报晋升专业须与学历专业一致,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

1、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中央及省委党校等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2、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申报高级职称需完成40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具体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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