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管理办法(试行)
(宁卫中医〔2010〕17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区常住户籍、以取得行医资格为目的的传统医学师承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民族医学。师承人员是指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的人员。
第四条 传统医学师承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卫生厅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管理考核考试及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师承人员出师考核。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师承人员的资格审核、备案和师承管理。
第五条 师承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二)热爱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第六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单位必须出具同意作为指导老师的证明);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中医、民族医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五年内无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发生;
(六)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师承教学任务。
第七条 师承人员必须与指导老师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后同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后,经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师承人员可以临床实习生的身份跟随指导老师进行师承学习。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师承学习时间从《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签定之日起计算。三年师承教学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00学时。
第八条 指导老师应保证带教时间,制定详细的师承教学计划,确定教学内容、目标和进度,并严格执行;应精心组织师承教学,指导师承人员结合临床实践学习中医药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悉心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按照确定的师承教学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带教任务。
师承人员应尊师守纪,保证跟师学习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市、县(区)卫生局及自治区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九条 师承学习内容包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中医经典著作、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等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第十条 师承学习形式以临床跟师学习和师承人员自学为主,市、县(区)卫生局适时组织集中培训学习。
临床跟师学习是指师承人员在指导老师临床实践时实时学习中医药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跟师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3天,每天跟师笔记字数不少于300字。跟师笔记需记录跟师学习时间(学时数),内容以跟师学习的理论和实践技能为主,包括病案整理和病例分析。
师承人员自学内容和教材由指导老师指定,师承人员按照指导老师要求进行自学。自学应作学习笔记,每周不少于1000字。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每月至少整理5份门诊病历(式样由自治区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并根据中医药理论作病例分析;每月对跟师学习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每月学习内容;每半年作一篇不少于2000字的跟师心得,总结半年跟师学习内容和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在三年学习期满后,应写作一篇不少于5000字的跟师学习总结,总结跟师学习情况和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师承人员跟师笔记、自学笔记、门诊病例分析、月度总结、跟师心得和跟师总结应由指导老师审阅并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指导老师应每月定期检查考核师承人员学习效果,对师承人员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批评指正,检查考核结果应记录在月度总结中;每半年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结果记录在师承人员跟师心得中;在三年带教结束时,应对师承情况和师承人员中医药理论和实践技能水平作出书面师承情况评价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第十三条 师承人员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经指导老师同意,可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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